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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誉世界的法国启蒙思想家、著名法学家孟德斯鸠在其法学巨著《论法的精神》中阐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从近代西方世界的法制进程看,主张立法、行政、司法完全独立的三权分立学说对许多国家产生了积极深远的影响。英美法系国家的职能机构相互独立、互为制约,职能机构内部的权限亦十分明晰。国内方面,不少学者在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总原则指导下,提出了我国司法独立制度的多种见解,主张公、检、法三家分权独立、各司其职,但涉及司法机关内部多重职权的问题却少有研究。公安机关作为国家司法力量的主要组成部分,又肩负着国家行政管理这一重大职责,国家法律赋予单一主体双重职权。法学界普遍认为,一定限度内的职权是为保障公民权利所必需的,但超出限度或滥用职权,则会侵害公民合法权利、阻碍国家法治进程。为此,本文旨在通过对公安行政职权与刑事职权交叉的问题研究,解决执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法律适用混乱、救济途径不畅及侵害公民权利等诸多问题。笔者首先从公安机关行政职权与刑事职权的概念、依据、范围入手,提出了两种职权的划分标准。随即,引入欧美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警察体制的先进经验,指出我国公安机关职权交叉和权力滥用的现状,深入分析立法不够完善、体制存在弊端、自由裁量权过大等因素是导致职权交叉的主要原因。通过上述研究,笔者对目前举国体制下能否适用英美法系的三权分立模式进行了可行性探讨。西方三权分立学说,是基于国家政治制度的特点、民主法治的发展、经济水平、文化传统而存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各职能部门只有分工但并未分立,公安内部职权交叉的情况还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面对现实环境的制约,笔者提出适度分立的理念。采取推进立法,解决法律冲突,弥补法律漏洞;推动警察体制改革,明晰公安职责和权限;权力规制,依法限制自由裁量权等措施。望能抛砖引玉,促使更多学者和相关机构对公安机关职权交叉的问题加以关注,切实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