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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后悔权是指在消费合同已经签订并且履行完毕的前提下,仅为消费者一方所单独享有的于法律规定期限之内,无需说明任何理由并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的单方面撕毁合同并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定权利。《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生效。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次将消费者后悔权正式写入法律条文之中。这样的立法背景之下,需要大量来自理论界与实务界有关消费者后悔权的研究成果来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我国消费者后悔权相关规定。本文通过生动具体的案例引出当前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通过深入考察我国与消费者后悔权相关的立法背景和实践背景、借鉴吸收域外优秀成熟的立法经验和实践经验、密切联系我国的现有法律规定对消费者后悔权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进而提出了一系列完善消费者后悔权的对策与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五个典型案例分析出当前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存在的不足:第一,适用范围界定不够明确易引发争议;第二,行使规则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导致权利运行不畅;第三,网络商品经营者后悔权告知义务缺失;第四,消费者后悔权纠纷诉讼面临难题;第五,消费者后悔权配套制度不健全。第二部分科学界定了消费者后悔权的概念与特点,详细介绍了我国早期商业领域无因退货的实践,系统梳理了我国消费者后悔权的立法演进过程。第三部分重点分析了典型案例所反映的消费者后悔权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对消费者后悔权存在问题的现状、产生原因以及危害影响进行了深入的剖析。第四部分是本文的创新点,通过对域外成熟的立法和实践经验的借鉴吸收以及对许多专家学者观点的分析研究再加之笔者的深入思考和大胆创新,对如何进一步落实与完善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