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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城市频繁出现“逢雨必涝”现象,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样的,然而绿地生态服务功能遭受破坏是重要的原因。要解决绿化问题,恢复绿地生态服务功能,建立完备的绿地恢复补偿机制是关键。本文从思想渊源探讨绿地恢复补偿与生态补偿的关系,即依托生态学理论,生态恢复补偿是生态补偿的重要内容之一;界定绿地恢复补偿机制的概念,它是一种通过生态恢复的方式和技术并结合绿地资源、种群、群落或生态系统自我调节或自我修复功能以改善绿地受干扰或破坏的状态并维持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与发展的模式;从中得出了绿地恢复补偿是区别于货币化补偿(生态服务功能付费)的结论,即货币化补偿是以绿地到货币的补偿,而绿地恢复补偿是以绿地到绿地的补偿。指出绿地恢复补偿机制的理论依据是可持续性理论和环境公平理论,并对其进行了详细地探讨。通过借鉴环境科学领域中相关的研究数据,探讨了绿地恢复补偿的可行性;考虑到人和自然的可持续发展,从中得出了绿地恢复补偿能够产生潜在的、无法估量的效益,并且可以发挥可持续性保障作用的结论。本文阐述了我国有关绿地恢复的实践并分析了相关的法律问题、补偿标准不明的问题和绿化管理的问题,并阐述了美国、欧盟、俄罗斯和日本的成功经验。为解决相应问题,完善绿地恢复补偿机制,具体提出了以下建议:第一,遵循综合生态管理的基本原则,确立绿地恢复补偿的目标、补偿的主要原则和补偿具体方式;第二,完善我国有关绿地恢复的相关法律,包括确立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的立法目的;建议尽快出台环境保护法修正案以确定“生态恢复与治理”的法律地位;完善城乡规划法相关规范以及建议刑法中增设“保护生态法益”的立法目的和“恢复自然资源”的刑事制裁方式等内容,从而为绿地恢复补偿机制提供较为完备的法律依据。第三,建立绿地恢复环境标准制以明确绿地恢复补偿标准;打破各区各自为政的绿化管理格局,建立跨区域环境合作机制以加强绿地恢复协作意识;建立严格的环境准入机制以加强生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