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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丹提出的规范自然主义是一种元方法论。它主张方法论可以抛弃其传统的规范角色但是仍然保持对于经验证据的敏感性。规范自然主义有两个重要内容:其一是方法论,其二是价值论。方法论的内容是“基于规定基础之上的规则”。方法论规则通常看上去像绝对命令式,但是它们所隐藏的结构更类似假言命令式,方法论规则通过参照认知目标而获得规范力。劳丹认为可以通过对科学史的一种描述性的解释来为规定的方法论作辩护。环顾整个科学史,他认为正是合理性的选择指导着目标的基本变化:证据、好的原因、和辩护的信念,这些都刺激着目标的变化。 由于方法论目标正是参考认知目标从而获得它们的规范能力,因此价值论(认知目标的另一种解释)在规范自然主义中就起到核心作用。正如劳丹自己说的“没有价值论就没有方法论”。劳丹的规范自然主义价值论包括两个要素:一个是描述的或历史的要素;另一个要素是科学合理性的网状模型。 劳丹的规范自然主义受到了更多批判性的关注。自从劳丹提出规范自然主义之后,批评者之一罗森伯格(A·Rosenberg)认为,方法论规则的规范力依靠于人们对科学理论的接受程度,最基本的方法论规则依靠于科学哲学中的理论,这与那些在一般意义上和抽象意义上的科学理论是不一样的。罗森伯格将参考在社会科学领域中发生的那些对于方法论的争论从而对他的观点进行说明。 多佩尔特(G·Doppelt)对劳丹的方法论规则最好被理解为假言命令式的观点进行了批评。他认为这种论点对下述三方面的解释产生了不利影响(1)方法论规则在建立科学实践合理性问题上的角色(2)科学家们对于竞争中的方法论规则的争论(3)科学家们实际上选择方法论规则的原因。 弗里德曼(K.Freedman)认为罗森伯格和多佩尔特所提出的劳丹的规范自然主义(也就是他的价值论)的关键特征中缺乏一种自然主义基础,这个观点是基于对劳丹所用“自然主义”这一术语的误解。具体地说,有两种重要的自然主义概念贯穿于劳丹的工作中。一旦这两种概念得到澄清,多佩尔特等人的反对之声便会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