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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晚近国际投资时代的到来,投资者与国家争端仲裁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和弊端。不仅有社会公众对其程序缺乏透明性的指责,还有东道国对其偏袒投资者的不满。“法庭之友”自身的制度特征对于投资者与国家争端仲裁具有特殊的法律价值,社会公众纷纷要求投资者与国家争端仲裁引入“法庭之友”制度以平衡争端当事人的利益。面对来自各界的批判与指责,作为投资者与国家争端仲裁的核心机构—AFTA和ICSID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从最初的司法实践再到制度变革,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和吸收了“法庭之友”制度,但仍表现的相对保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吸收外资和对外投资上一直保持着高速增长的态势,同时,国际投资争端也不断增多。所以,我国应该客观、理性地分析“法庭之友”引入投资者与国家争端仲裁对我国的影响,不仅要改变以往对“法庭之友”的回避态度,同时还要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积极主动地利用“法庭之友”制度,充分地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和海外投资者的利益。本文包括引言、正文、结论三部分,正文共四章。第1章,“法庭之友”制度的演进与特质。首先,分析“法庭之友”制度在司法实践的发展、创新;其次,在“法庭之友”制度演进的基础上,总结、概括了.其制度的特质。第2章,“法庭之友”制度对投资者与国家争端仲裁的价值分析。本章划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法庭之友”制度对于所有争端解决程序所具有的一般法律价值;第二部分阐述了上述法律价值在当今投资者与国家争端仲裁的具体体现。第3章,本章介绍了“法庭之友”制度在解决投资者与国家争端领域具有代表性的机构NAFTA和ICSID的相关实践和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现有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第4章,我国对于投资者与国家争端仲裁中引入“法庭之友”的态度和建议。本章首先对我国在该机制中引入“法庭之友”制度所应持有的态度进行了分析,然后对我国如何应对此种变化提出了相应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