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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制度的进化历史,也可以说是辩护权发展的历史。辩护权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日趋完善的发展历程,正是诉讼制度得以发展,各种诉讼职能分化并不断发达的过程。刑事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最基本和最核心的制度,是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益最有力的手段。刑事辩护制度是否完善,不仅成为衡量一国刑事诉讼制度科学化、民主化程度的标尺,而且代表了该国的法治水平。我国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辩护制度做了一定的充实和完善。根据修改后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第一次讯问后便可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律师可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等。在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律师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介入诉讼,了解案情,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在审判阶段,法律扩大了指定辩护的范围。同时,伴随着庭审方式的改革,律师在法庭调查中的权利和作用也有所加强。然而,辩护制度的实际运作状况并不尽如人意。司法实践表明,被刑事追究者获得律师帮助的状况并未得到根本的改善,辩护律师执业活动障碍重重,刑事辩护率甚至呈现出下降的趋势,这显然与立法者改革的初衷相悖。实践中的问题在相当程度上是由于立法上的缺陷造成,同时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值《刑事诉讼法》拟作再次修改之机,笔者作为一名从事刑事审判工作近十年的法官,从法官的角度,拟对刑事辩护制度中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如辩护权及辩护机能问题进行梳理,并试图对现行刑事辩护制度并不尽如人意的运作现状从立法缺陷及制度层面外原因进行剖析,提出完善刑事辩护制度的若干建议。笔者认为,为了达到控辩平衡,必须赋予辩护律师更多的诉讼权利,不仅在刑事审判程序中,更应包括在刑事审判前程序中。辩护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既能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又帮助法官兼听则明,公正裁判,提高司法公信力,以充分发挥刑事辩护在刑事法治实践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