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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是地球上人类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生物资源,改善现有的植物品种并培育新的植物品种是现代农业快速发展的重要科技举措。农作物育种成为农业技术创新中最活跃的因素,对植物新品种权进行保护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实施并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有利于推动农业育种创新、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保障农业和植物遗传资源的安全发展、促进我国农业科技自主创新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确保国家经济安全。
植物是一种纯自然科学概念,而植物新品种不仅是一个植物学科学术语,更重要的是一个法律用语,根据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它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具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目前,我国已建立起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基本框架: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植物新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拉开了建立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序幕。此后,我国政府又先后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繁殖材料保藏中心管理办法》等相关行政法规;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发布《关于开展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2002年农业部发布《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等部门规章;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授予专利。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履行UPOV公约1978年文本。2001年12月11日我国加入WTO,同时履行世贸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完善,使得我国植物新品种制度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量逐年增多;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体系不断完善;植物新品种权实施效果明显。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意识不足;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体制不尽合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行政执法能力不强;申请保护的品种构成不合理、地区差异显著。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保护育种者利益与农民利益相平衡的原则和坚持发展中国家立场的原则。当前,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应在完善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提升我国植物新品种立法层次;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体系,为尽早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做准备;此外,还应尝试以商业秘密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