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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阿拉坦汗法典》的立法思想、特点及其影响进行了分析。宗教与法律都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具有密切联系的两种社会现象。有人群的地方就必须有法律,法律使人们的生活变得有序;宗教则表达其对尘世的超脱与来世的向往,为人们提供一种心理上的慰籍。宗教与法律彼此渗透,相互影响,共同维系、推动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宗教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特殊的文化现象,被统治者充分利用。封建国家历代政权利用宗教观念,利用人们对宗教的信仰来维护、强化自己的统治地位。一种宗教的传播、发展、壮大,与统治者的支持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藏传佛教格鲁派(黄教)能够从16世纪末开始,在短短几十年的时间内传遍整个蒙古地区,取代原有的萨满教,成为蒙古民族全民信仰的惟一一个宗教,与当时的蒙古政权的支持是密不可分的。北元阿拉坦汗时期,阿拉坦汗引进黄教,进行宗教革命,推行政教并行治国方略,废止萨满教,烧毁翁供像,取消杀生殉葬等陋习,宣布《十善福经教之法》,制定《阿拉坦汗法典》,以法律的形式取缔原有的萨满教,积极支持黄教的发展与传播,赋予黄教及僧人各种特权。其后,卫拉特和喀尔喀等蒙古各部贵族纷纷效法,每一法规都以佛教的语言开头作序,每一个法规都有尊崇和保护寺庙、喇嘛权益的条文,致使黄教文化在蒙古地区得以普及和流行。而黄教中的“轮回转世观念”、“因果报应学说”、“戒杀放生”等教理教义,对蒙古各部法典及条文的制定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阿拉坦汗法典》是一部地方性法规,虽然它只是在蒙古局部地区实施,但在维护封建统治、安定社会秩序、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发展蒙古社会经济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阿拉坦汗法典》是了解16世纪后半叶之后蒙古社会的一面镜子,对蒙古后世立法和法典的编撰体例等,产生过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