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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后,体现“一国两制”创造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开始实施,至今二十年有余。其间,由于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天然的分歧导致香港基本法的施行引发诸多争议,有关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的争议就是其中之一。香港基本法第158条有关解释权的规定层次分明,环环紧扣,既符合中国法律文化中立法机关享有绝对解释权的传统,又兼顾了香港特区曾通行的普通法律文化中法院享有司法解释权的传统,是“一国两制”框架下的具有创新性的法律解释规范。在肯定香港基本法解释权配置合理性的前提下,我们可以对相关争议的问题进行梳理,并分析其中的争议焦点,最后对争议问题给出回应。迄今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进行过五次释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也多次行使过对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这两个层面的释法引发了众多的争议,例如“马维騉”案,有关居港权的“吴嘉玲”案、“庄丰源”案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长官补选任期“二五之争”。这些争议的焦点主要围绕下述方面:第一,全国人大享有最高层面基本法解释权是否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中英联合声明》中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的规定和承诺;第二,香港基本法第158条第2款提及的“自治范围”的具体内容有哪些,“自治范围”的划分标准以及“自治范围”内是否真正可以“自行解释”;第三,在香港特区法院被授权享有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的情形中,香港法院是否可以当然享有“违反基本法审查权”。针对以上的这些争议,本文将分别利用三个案例来引出争议问题,通过个案的分析,结合法学原理、香港基本法立法原意以及同国外司法实践的对比论证,并联系香港特区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利益,多角度地回应争议,以期更好地维护香港基本法的权威,使香港基本法解释权可以更加顺利地行使、为“一国两制”服务,从而为香港社会的继续稳定繁荣发展提供稳固的宪制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