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不断攀升并保持高位运行是我们无法回避和必须面对的问题,怎样在有效惩罚犯罪的同时,又能够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亦是学者、立法者及司法者共同面临的一大课题。2012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编中对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予以了完善,标志着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又迈出关键一步。然而,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该项制度的基本要求,但规定仍然较为笼统、原则,存在诸多结构性缺陷,尚未形成系统化的制度体系。另外,新刑诉法正式实施两年多以来,各地实务部门对该项制度的探索实践呈现多元化状态,贯彻落实方式及程度不尽相同,效果也参差不齐。因此,本文采用实证研究方法考察C市六区县实践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基本情况,期望在实践的基础上对该项制度重新全面审视,纠正当下出现的一些错误解读和违法操作,探索建立统一的实施规则。 除引言外,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共计约三万字。 第一部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对C市六区县的考察,发现司法实践中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贯彻落实仍有诸多不规范之处,个别情况下存在违背该项制度初衷的现象。主要表现在:部分合适成年人对自身角色认识不清,定位不准,未能正确履职;合适成年人的选任条件不全面;合适成年人的来源比较狭窄;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不清晰。另外,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相关配套机制不完善。 第二部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的原因主要是:首先是观念不到位。未成年人维权意识淡薄,合适成年人履职意识不强,办案机关执法理念存在偏差。其次是相关规定不健全。立法粗糙,地方规定不细致、全面。最后是适用法律不严谨。部分合适成年人履职有限,无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责,侦查机关执行操作不规范。 第三部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价值基础。在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法律价值主要体现在:彰显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体现了国家亲权理论;展现了正当程序理念;体现了司法民主原则;符合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 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具体设想。合适成年人到场不应该只是停留于“剧院化”的观赏效果,如何防止参与流于形式,致使其成为“走过场”?对此,笔者认为:合适成年人如何实质性参与才是关键。为此,我国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完善:明确合适成年人的角色定位;规范合适成年人的选任条件;合理构建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体系;拓展合适成年人参与的诉讼阶段;规范合适成年人参与的程序;同时,在实践探索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配套机制,确保合适成年人在场发挥应有的实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