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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民法中的合同总是应该以契约自由为基本原则,以双方具体协商为基本的合同缔结方式,但是随着生活的不断发展,商品经济的日益繁盛,越来越多的行业选择采用格式条款作为订立合同的主要方式。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而随着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人们观念的日益转变,保险已经得到普及,购买的人越来越多,保险公司面对每日庞大的交易量,以及对专业性要求非常高的保险合同,已经无法采用传统的缔约模式与不同的客户每日具体协商签订保险合同,所以格式条款最早就出现在保险业领域,而在近现代的保险交易中格式条款更是被运用得淋漓尽致。投保人与保险人建立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完全依赖保险合同的签订,而格式条款占据了保险合同内容的大部分。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特点是由保险公司预先拟定的具有确定内容的合同条款,作为向不特定的交易相对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的交易条件,一般不允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格式条款内容进行协商而加以变更,只能在要么接受而订立合同,否则就拒绝交易这两者之间作出选择。所以说,格式条款一方面有其强大的经济上的优越性和合理性,适应现代保险业的繁荣与发展,在保险合同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其犹如一柄双刃剑,同时具有极大的弊端,如违背契约自由,使双方地位显失公平等,并且,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也通常利用经济上或者谈判能力上的优势地位,来规定有利于自己的条款,片面保护自己的利益,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很少或完全不考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有的利益。所以,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在给我们的保险生活带来便利和高效的同时,也随时可能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方的权益。正是由于格式条款存在一些固有的弊端,因此世界各国都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专门规制,以限制或者禁止保险条款的滥用,用国家强制的办法来规范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国家在新《保险法》中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制,但任何一项制度或法律都不是完美的,社会生活、保险业务日益发展,内容复杂多变,因此,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不断完善以及法律规制问题必须引起广泛关注,进行更多更深入的研究,发展本论题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价值,笔者希望通过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分析与价值评析,进一步探究规制保险合同的必要性及现行措施,为规范我国商业保险市场、保护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提出一些对策建议。基于以上这些问题的思考,笔者决定将“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研究”作为毕业论文。本文从以下四个部分来对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主要是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基本概况,着重说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概念与历史沿革,并且对保险条款是如何生成进而订入保险合同进行详细说明;第二部分,主要是说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在保险合同运用中所具有的优越性,比如说能减少交易成本,使交易更加方便快捷,并能促进交易安全,方便国家对其进行宏观调控;第三部分简单阐述了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弊端,其弊端主要是违背契约自由,使合同双方处于不平等的交易地位,而且条款的专业术语往往晦涩难懂;第四部分深入研究了我国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详细分析了当中的保险条款说明义务、无效保险合同条款以及疑义不利解释原则;最后一部分笔者对于完善我国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建议从立法、行政、司法以及社会监督机制的角度对于保险条款进行全方位的规制,以进一步规范我国保险业市场,维护广大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