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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完成,完善地方税收法律体系以保障地方财力稳定增长的“老问题”重新出现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聚光灯下。现行的地方税收法律体系早已是“伤痕累累”。从作为地方税收法律体系前提条件的税收立法权配置而言,地方立法机关缺乏独立的税收立法权;从组成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的法律文本而言,其立法位阶低、立法技术滞后、立法程序不完善;从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的调整对象而言,实体税种收入划分存在缺陷、税种搭配结构不完善。本文从我国地方税收法律体系不完善的原因、国外地方税收法律体系建设的有益经验、完善我国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的建议三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对实务有所裨益并作引玉之砖。本论文由以下五章组成:第一章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立足于营改增全面完成的时代背景,采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历史研究法,从法学的角度探讨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的完善。第二章对我国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的现状进行法律解读。从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的概念、完善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的标准和意义、营改增对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的冲击三个方面展开,为全文的论述提供背景素材。第三章分析我国地方税收法律体系不完善的原因。总结出营改增完成后我国地方税收法律体系存在一系列问题的三个方面的原因:税收立法权划分不清晰、税收立法技术落后、税收收益归属设置不科学。第四章对国外地方税收法律体系进行考察。在对各国模式进行分析和总结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地方税收法律体系面临的三个突出问题,探讨国外经验对完善我国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的启示。第五章是营改增完成后完善我国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的设想。针对前述三大原因,相应地从授予地方立法机关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完善地方税收的立法规定、调整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税种的配置三个方面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