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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以特定身份(审判官)于特定场所(法庭)从事特定活动(裁决纠纷和法律问题)的人。初任法官选任指非法官人员被选拔为法官的过程。法官选任制度包括初任法官选任制度和法官晋升制度。一般实践中所称法官选任仅指初任法官选任,如《法官法》第四章法官条件指的就是初任法官的条件。
法官选任制度是我国法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纵观历史,我国各个时期似乎都严重忽略了法官选任作为一项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直到最近几年,当面对法官整体素质不高、司法不独立、司法腐败等一系列问题时,社会各界才突然发现法官选任制度的重要意义。首席大法官肖扬的精辟论断振聋发聩,他说:“事实上,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少数司法人员腐败的许多事例,可以从法官选任制度存在的缺陷中找到原因。”
我国初任法官选任制度大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关于初任法官的任职资格,包括被选任对象的专业、法律水平、业务素质、道德素质等内容;二是关于初任法官选拔机制,包括选拔方法、选拔程序、选拔机构、监督机构等;三是初任法官任用机制,包括初任法官任命主体、任命程序、人员分配和任职回避。
除了引言和结语,全文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从法官的含义和特征入手,论述了我国初任法官选任制度的内涵,并以时间为序,分析了我国古代、我国近代、新中国成立后至今我国初任法官选任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部分提出了当前我国初任法官选任制度主要存在任职资格、选拔机制和任用机制三个方面的问题。任职资格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缺少对初任法官的专业限制,缺少完备的初任法官道德考评机制和初任法官职前培训制度。选拔机制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初任法官选拔方式和选拔程序行政化。任用机制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初任法官的提名主体和任命主体分散且级别较低,并缺少初任法官地域回避制度和庄严的初任法官任命仪式。之后,又从封建传统的影响、社会因素的影响和诉讼模式的影响三个方面分析了问题的成因;
第三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基本思路,认为在制度设计中要坚持消除初任法官选任的行政化色彩、提高法官整体素质、促进法官独立、预防司法腐败、提高法官权威五个基本思路,力求所设计的初任法官选任制度能切合当前司法改革形势的需要,为司法公正服务;
第四部分论述了完善我国初任法官选任制度的具体路径,从初任法官选任的任职资格、选拔机制、任用机制和监督机制四个方面提出了改革与完善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