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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补充责任是我国所独有的,亦是比较法上的创新。我国于2003年通过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都规定了侵权补充责任,主要用于解决在不作为侵权中介入了第三人的直接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分担问题。但由于侵权补充责任的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对补充责任的理论研究还比较薄弱,司法实践中关于补充责任的判决也存在各种问题。因此,对侵权补充责任加以深入研究具有非常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即引言、正文、和结语。其中正文又分为五章:第一章论述侵权补充责任的起源与性质。在论述侵权补充责任的起源时,是从比较法、我国的立法与司法两个角度进行考察的。而就补充责任的概念问题,笔者通过评析学界有代表性的观点,提出了侵权补充责任是指,负有作为义务的行为人因自己的过失不作为致直接加害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全部损害,在直接加害人不明或者不能完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由具有作为义务的行为人对不足部分承担相应补充赔偿并在赔偿后可以向直接加害人追偿的责任。在论述侵权补充责任的性质时笔者引入了风险责任的概念。第二章分析侵权补充责任的基础与价值。在分析侵权补充责任的基础时,笔者通过对比原因力和过错两个要素来论证补充责任的正当性。而侵权补充责任的价值主要通过丰富数人侵权责任形态和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加以体现。第三章分析侵权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基于侵权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区别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提出了构成侵权补充责任的五个要件,即第三人的侵权行为直接造成损害、行为人违反作为义务、不作为行为人有过错、不作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直接责任人不明或者不能完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四章探讨侵权补充责任的类型化。为对侵权补充责任进行类型化,笔者首先分析了《侵权责任法》中补充责任的范畴,认为特定情况下的监护人责任不是侵权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充责任应包括: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学校的补充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的补充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的补充责任。既而以作为义务的内容不同为标准,将侵权补充责任分为两大类:因未履行控制第三人的行为使其不加害他人而承担的补充责任、因未履行保护他人不受第三人加害的义务而承担的补充责任。第五章论述侵权补充责任的实现。在该部分笔者论述了侵权补充责任在审判程序中和在执行程序中如何实现以及实现后的追偿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