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定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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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社会,交通运输产业发展迅猛,交通运输活动频繁,因此会有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其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层出不穷,给人们带来财产损失的同时,造成人们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由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加大了司法机关的办案难度。另外,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二次碰撞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尤其是二次碰撞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责任划分较为复杂。本文通过对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案例的充分研究,分析第一次碰撞者的逃逸行为,从而认定肇事者应承担的责任,为受害者提供更大的保障,实现司法公平公正,维护社会正义。本文主要有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被告人邵某交通肇事案的基本情况。阐述审理该案件中所出现的分歧意见及争议焦点。第二部分:本案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重点分析以下三个问题:一是论述“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条件,分析“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是否以逃逸前的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二是论述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和存在介入因素的因果关系,分析在二次碰撞交通事故中,第一次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被二次碰撞死亡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三是论述交通肇事逃逸发生死亡结果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的认定和交通肇事中逃逸人的主观心理,分析在二次碰撞交通事故中,肇事者的逃逸行为致人死亡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还是不作为故意杀人的区分。第三部分:在第二部分的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案情,得出本案的分析结论:被告人邵某的肇事逃逸行为与被害人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告人邵某的肇事逃逸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通过认真比较分析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的不同之处,可知邵某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第四部分:本案的研究启示从以上几个部分的论述中得出,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刑法意义,及其在司法实务工作中发挥的重要作用。针对肇事者的逃逸行为,理论和司法实践可能会得出不同的判断和罪名,分歧较大,也折射出其中的立法缺陷和需要改善的地方,以便更好适用于司法实践,正确认定逃逸人的行为,体现出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本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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