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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考察了中国渐进式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金融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并对新时期中国金融制度未来变迁和战略选择进行探讨,这是推进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发展,把中国金融体制构建得高效合理,运转有效的重要前提,也是经济社会学和社会理论不应回避的理论任务。 金融制度是一个国家通过法律、规章制度和货币政策等形式所确定的金融体系结构,以及组成这一体系的各要素之间的职责分工、相互关系及其各自的行为规则。并进一步将金融制度分为三个层次:(1)金融制度的最上层是法律、规章制度和货币政策,即一般意义上的金融活动和金融交易规则。它将抑制可能出现的任意行为和机会主义 的行为,使金融活动和金融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变得可以预见。(2)金融制度的中间层是金融体系的构成,包括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从形式上看,金融制度是一种外在制度,是被自上而下强加和执行的。但金融制度本身又具有制度的某些特征,即金融制度在某种意义上是由金融活动主体的行为规范合成的。(3)金融制度的基础层是金融活动和金融交易参与者的行为。参与者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最上层的规则的约束;但反过来,参与者的行为又会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相互关系,并进一步影响规则的制定与修改。因此,可以说,金融制度实际是由金融活动和金融 —— 137<WP=145>交易的参与者共同确定的。中国金融制度变迁的初始条件是高度集权的政治经济秩序,大一统的金融体制,中国人民银行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于一身,政府在资源配置和改革过程中居于绝对的主导地位,经济主体和居民的自主经营能力较低,金融意识极为淡薄。这就决定了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取向、深度、广度、速度和战略选择等基本取决于政府权力中心的意愿和能力。虽然改革的发展和深化最终会改变原有的权力结构和力量对比状况,但只要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过程和改革过程总体上还是集权的,那么,金融体制改革的政府主导型制度变迁的方式就不会发生根本性变化。从改革实践看,中国金融体制变迁是在政府权力中心的推动下,经历了恢复和设立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证券机构等金融机构,分离中央银行的商业银行职能,培植经营的主体,提高金融企业和国民的自主经营能力和金融意识的过程,现已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为监管机关,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功能互补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督的金融机构体系。金融业务发展迅速,金融企业和国民的金融意识有了较大的提高。从建国以来的金融制度变迁来看,金融制度始终作为经济制度的一个子制度,在制度安排方面存在着对经济制度的依赖和模仿,完全服务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制度安排,从“大一统”的高度集中的经济制度到国有企业的“放权让利”再到国企改革,金融制度变迁无不模仿并滞后于整体经济制度的变迁,其主要原因,一是金融制度变迁的制度环境变化较大,从计划金融制度过渡到市场金融制度,对金融制度转轨和变迁的知识存量极为缺乏。二是长期以来在传统经济金融理论中一直持有“经济是金融的基础”的结论,想当然地推导出“经济的发展是金融发展的 —— 138<WP=146>前提”,进而金融的发展应滞后于经济的发展。虽然中国金融制度发生了实质变化,但是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作为一种制度架构,对制度变迁起着不可回避的影响,以及受金融制度自身功能、趋势和利益原则的影响,形成路径依赖效应:即通过政府行为、思想观念作用而制约金融制度变迁,并引起金融制度变迁的非均衡矛盾。 中国金融体制改革 20 多年来体现出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变迁的非均衡性——体现在变迁方式上的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变迁构架上的技术性生产边界与结构性生产边界、变迁内容上的增量变迁与存量变迁间。中国金融制度改革在总体上体现出政府供给主导型的特征,需求主导型变迁尚未形成。由于供给的强制性和有效需求的被压抑,制度的有效供给明显不足,而需求因素中来自国有经济部门的“稳定需求”状态则对当前的金融制度在总体上起到了巩固作用,即所谓“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y)”。按照博弈论的观点,只要允许重复博弈,博弈双方总会达到一个均衡解。在这种博弈结构中,由于理性的博弈一方对制度作进一步博弈的要求无法实现,他就只好降低和减少自身产出的质和量(李怀,1999)。现实中的表现是广泛的金融压抑和某些地方普遍的内源融资。因此,当前的金融制度是一个有着非均衡特性的“均衡制度”,制度供求的均衡值虽然大于零(即制度依然有效),但非常低。目前这种非均衡的金融制度格局已进入不可持续的状态,金融风险及金融运行中的深层次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影响了金融运行与发展;金融消费者的社会福利损失不断增大;金融创新的激励功能、对经济金融发展的推动作用日益递减;社会公众对金融改革的信心、热情和支持日趋减弱。无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