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佘祥林、杜培武等冤案暴露出了中国司法的不公与落后,可以说佘案是中国司法不公的“集大成”之作。刑事冤案是最大的不公,是最大的“恶”,它使无辜的人受到刑事追究,它不仅严重损害了被告人的权利,而且也意味着国家人权保障的落后。这是法律人的耻辱,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中国的法治水平。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从研究刑事冤案的成因入手,找到导致刑事冤案的原因,进而在此基础上提出富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本文除导言和结论外,共分为三章。第一章刑事冤案概述。本部分主要是界定刑事冤案,总结刑事冤案的特征,区分冤案、假案、错案,以揭示冤案的恶性。第二章刑事冤案的成因。刑事冤案的成因是多方面的,鉴于篇幅有限,只列出了笔者认为比较重要的原因。第一节,有罪推定。观念支配行动,正是因为有罪推定的观念没有改变,所以导致了冤案的不可避免。第二节,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不完善。主要有刑事政策的不当规定,政策不当导致导向错误,政策有时会与法律矛盾,导致依政策执法有时会违背法律的规定和精神。证据规则的不完善,一方面就是“口供中心主义”,另一方面就是缺少科学性和具有现实操作性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是证据规则方面的原因,证据规则的缺陷使得证明责任不明确,非法证据很难排除,所以这是重点原因。辩护制度的缺陷,辩护制度的缺陷不仅不利于律师辩护职能的发挥,而且也难以发挥辩护制度本身的监督作用。第三节,司法实践中有法不依。主要包括侦查机关违法取证、检察机关监督不力和审判机关责任缺失。第三章刑事冤案的对策。第一节,在理念层面,真正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因为这是一个理念上的对策,具有支配性,所以作为重点来写。第二节,刑事政策取向,防止无辜者被定罪。第三节,证据规则的完善。一方面是确立沉默权,遏制口供中心主义,这主要从事前预防非法获取口供;另一方面是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主要强调事后纠正非法证据,即可以不予采纳,具体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以及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三方面。本节是重点对策。第四节,完善辩护制度,发挥辩护制度的防错、纠错功能。第五节,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受害者的赔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