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出现《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情形时,债务人可以据此对抗债权人的继续履行请求权,此时合同继续存在却得不到履行,合同僵局产生。现有的规定中找不到破解之法,而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制度可以有效应对合同僵局问题。本文从典型案例入手,在实证分析中把握实务界的态度,对比现有的应对合同僵局的几种路径,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最新立法动态,就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制度提出建议。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包括五个章节:第一章为问题的提出及限定。首先,由典型案例引出违约方诉请解除合同这一中心论题。司法实务中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裁判观点,挑战了合同法定解除权只能由非违约方享有的传统理论。其次,对问题进行限定,仅讨论合同僵局情况下违约方解除合同的问题。第二章对违约方解除合同相关案件进行实证分析。通过对裁判文书的整理分析,能够更准确地把握法院的裁判路径及实务界的态度,也能为后文的理论研究提供实践支撑。本文选取40份裁判文书,从案由分布、诉讼地位、裁判结果、法律依据及裁判理由五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三章详细介绍了现有的化解合同僵局的不同路径。现有规定不能解决合同僵局的难题,合同僵局并不构成情势变更,减损规则也没有适用的机会和价值。只有解除合同才能彻底消除僵持状态,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路径虽然从结果上看,也能达到终结合同僵局,解放当事人的目的,但却存在权利来源上的理论缺陷。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路径能够打破合同僵局,且与直接赋予违约方解除权相比,该路径具有明显优势。第四章论证了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正当性及可行性。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具有正当性,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了合同法对效率价值的追求,且与合同解除制度的目的和功能相一致。另外,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制度设计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和实践基础,该路径具备现实可行性。第五章是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制度设想。该部分明确了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条件和后果。违约方解除合同是有条件的:主观上非恶意违约,客观上继续履行合同对违约方明显不公平且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程序上要求违约方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才能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时法院应当履行释明义务,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一并处理解除后果。合同解除时要特别注意对守约方利益的保护,在确认损失赔偿的范围时坚持完全赔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