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占有改定在物权变动体系中的地位及其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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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大陆法系诸多国家在立法上都承认了占有改定,但形式主义立法模式和意思主义立法模式下占有改定的制度设计有所区别。中国现行《物权法》继受了物权形式主义下的德国法式的占有改定,但在体系上似乎采纳了意思主义立法模式下的占有改定,将占有改定作为动产交付的一种方式,并在理论上将其纳入“观念交付”。无论从中国现行《物权法》中占有改定在制度设计上的自我矛盾,还是对交付进行法理解释的结果以及交付的实质——直接占有的转移来看,占有改定并非一种交付方式,而应当是一种同交付并列的物权变动的方式。作为一种物权变动方式,占有改定在其导致物权变动的时间上需要加以修正,其公示效力需要予以补充:占有改定导致物权变动的时间从“物权意思”、抵销原理、均衡出让人与受让人所承担的风险以及占有改定的理论基础角度出发,可以补充规定占有改定导致物权变动的时间为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之时。另外,合同当事人可自行约定占有改定下的占有媒介关系的生效时间以控制占有改定导致物权变动的时间。占有改定公示效力的缺乏可考虑通过将占有改定解释为“债权意思+公示对抗”的物权变动模式加以解决。以此种模式为前提,占有改定则可适用于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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