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拆迁问题逐渐成为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社会热点问题。在此领域产生的冲突在近年来日益激烈,引起社会极大关注并日渐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和谐及稳定的一大社会问题。在拆迁中如何更好保护私人财产权,人们对法律尤其是宪法寄予厚望,但是法律在此问题上存在的缺陷使得其对更好规制拆迁行为、保护私人财产权也有心无力。拆迁问题的法律研究已进行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然而却仍然无法说清拆迁的合法性、正当性前提--公共利益这一概念。这使得拆迁的公共利益之由在一定程度上被滥用,公民的私人财产权被“合法侵犯”。房屋拆迁中的商业拆迁可交由市场和民事主体间平等对话,协商调整,然而公益拆迁却是行政主体与公民间发生的行为。行政主体判定何为公共利益,再以公共利益为由“合法剥夺”公民私人财产权,公民除了默声接受,相关司法救济却也显得“杯水车薪”。公民急切想保护自身财产权的诉求无法有效满足,社会的呼声迫使我们不得不重新从法律去审视公益拆迁的相关法律问题。于是公共利益究竟为何,如何界定,就成为了在公益拆迁中最迫切、最首要应解决的问题。
本文运用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相结合、比较研究和立足本土相结合的方法,选取房屋拆迁中的冲突最激烈的领域--公益拆迁,以一个重要角度--公共利益如何界定进行阐述。公益拆迁实属于国家运用公权力强制取得私人财产的政府征收行为,是对公民私人财产权的“合法剥夺”。房屋作为公民安身立命之场所,国家作为理应保护其公民之卫士,在什么前提下方能合法合理的对其“主人”的重要财产进行“征取”,是个需小心谨慎、严格限制的问题。因此必须对公益拆迁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前提--公共利益做出严格、详尽、可行之限制和规定。以期在公益拆迁中能更好的对其进行正确界定,防止公共利益被滥用。
要对公益拆迁中的公共利益进行有效、正确的法律界定,首先必须明确其确实存在。事实上,利益在远古时代就已经存在,表现为人们想要满足一种欲望或需求而努力实现的本性。当社会共同体中大多数人均有着一样的追求的时候,就在一定意义上构成公共之利益。后来为了有别于特定政治组织构成大多数人,而对抗非组织的少部分人正当利益的不公平情况,理论上认为公共利益应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的共同追求的利益,又可理解为共同福祉、公共幸福。那么公益拆迁中的公共利益则应是--在拆迁行为涉及的一定社会人组成的群体中,不特定的大多数人的共同福祉和幸福,需要对其进行法律界定。房屋拆迁在世界范围内将遍存在,一些国家的法律在公共利益的标准判定上也有了比较先进的方法,选取美国的相关法律制度研究,不难发现,美国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逐渐由严格到宽泛,且在公共利益界定过程中注重民主及公众参与度,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以及发挥司法机关的最终裁决功能。这些做法都十分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然而我国的公共利益界定必须符合中国的国情和语境,不可照搬照抄。我国的行政权力之强势是我国不可否认的一个特点,民主法治的理念又相对薄弱,故而在公益拆迁这一双方主体乃行政主体与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中,需要更为严格的限制行政权的滥用,提升公民话语权,必须从严界定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界定程序,并且合理分配立法、行政及司法的职能。本文尝试着提出确定界定主体、界定标准、界定形式的方法,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切实有效的界定思路,以期对公益拆迁中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