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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的进入和退出制度日趋完善,破产重整制度作为企业再生的一种重要途径,帮助诸多企业完成涅槃重生。但从我国的重整实践来看,我国的重整模式缺乏创新,不论何种类型的企业,一律适用传统的存续型重整模式,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存续型重整模式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重整程序耗时长,成本高,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大,企业要么望而却步,要么不负重荷,使得重整制度的目标和价值难以实现。而出售式重整制度,属于将传统存续型重整制度与企业破产清算内容相结合的一种新型企业再生程序,经受住了诸多经典案例的检验,在困境企业面临企业再生程序的选择时,出售式重整制度无疑已经成为一种不能被回避的再生程序。出售式重整制度,已经如火如荼地拯救了诸多企业,但在我国,虽然实践中已经有企业进行了出售式重整制度的尝试,但遗憾的是无论是立法还是实践,对出售式重整制度却缺乏全面的认知和了解,其优势在我国也并未得到真正地发挥。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就出售式重整制度的一般理论作了详细的分析,一方面,就出售式重整制度的内涵和本质进行了探讨,另一方面就出售式重整制度与传统存续型重整以及法庭外债务重组制度的比较优势进行了分析;第二章就出售式重整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和实践作了分析,首先分析了出售式重整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适用的空间,然后通过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提出目前我国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实际运用出售式重整理念的案例,最后分析目前出售式重整制度在我国适用的不广泛的原因,提出出售式重整制度在我国适用碰到的障碍;第三章就出售式重整制度在美国的立法和实践作了分析,立法层面,介绍了出售式重整制度在美国的适用主要是破产法第363条的规定,并且对其中的细节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在实践方面,通过对通用汽车破产重整案的分析,展现出售式重整制度在美国的适用。第四章就出售式重整制度在我国的完善路径提出了一些思考。首先,认为我国应该完善营业让与制度的法制建设,从而使出售式重整制度的适用更加有制度保障,其次,认为我国应该借鉴美国法,将出售式重整制度的立法规定的更具有可操作性,具体完善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打破出售式重整制度在我国适用的法律障碍。最后,认为仅有完善的法律或者法规是远远不够的,出售式重整制度优势效应的发挥,需要出售式重整理念的培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