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走私问题研究

来源 :华东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ackwang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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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成立至今已经走过第七个年头,七年来,一大批创新制度诞生于此,以“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为核心灵魂的自贸区创新制度体系,已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自贸区建设经验,为我国后续逐步建立的18个自由贸易区起到了不可替代的示范带头作用。与此同时,自贸区创新制度建设亦为海关监管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上海自贸区海关试行海关创新监管机制,有效缩短入区通关时间,降低企业通关成本。然而,宽松的监管模式亦容易产生走私隐患。“一线放开”后的审单不严,成为“申报不实”走私隐患;“区内自行运输”下的物流模式,徒增“货物调包”走私风险。笔者特此选取近四年上海自贸区走私刑事案件,梳理上海自贸区近年走私犯罪发展趋势,展开自贸区走私类案研究,并以刑法理论分析自贸区走私犯罪的刑法适用及刑罚规制问题,以期对上海自贸区的走私犯罪预防与惩治有所裨益。本文的研究内容与主要结论大致如下:第一部分,上海自贸区建设下的走私犯罪概况。以大数据分析的实证研究方法,阐述近年上海自贸区建设下的走私犯罪概况,引出对于上海自贸区走私犯罪典型案件的浅析,同时,对于上海自贸区走私类案进行深入研究。该部分的主要结论是:自贸区特殊的监管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其有效带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亦不可避免地为走私犯罪提供便利。自贸区走私犯罪的类案研究方面,近年来,“申报不实”类型的走私犯罪手法,已从传统单一主体实施的“伪报品名”包装为共同犯罪模式的“包税通关”;近年撅起的“绕关走私”类型的走私犯罪对象也从原有的成品油走私,扩大到进口白糖、香烟等其他货物的走私。第二部分,上海自贸区走私犯罪的刑法适用。以上海自贸区三例新类型走私犯罪为切入,以刑法理论为视角,从犯罪认定及法律适用层面辨析近年上海自贸区走私犯罪的突出问题,主要包括单位犯罪的成立、主观故意的认定、走私未遂的辨析、套税行为性质分析等方面。该部分主要结论为:单位犯罪问题中,当子公司员工“擅自”为母公司实施走私犯罪,且走私利益尽归母公司所有时,不能直接推定单位对员工的走私行为具有“事后追认”的主观要件;当母公司与子公司均不能成立单位犯罪时,涉案员工的走私行为性质属于假想的片面共犯。走私未遂认定问题中,转关走私犯罪的既遂时点应认定为货物初次到港备案时,而非正式申报时;走私犯罪系行为犯,而非结果犯,但是关于“走私犯罪无未遂”、自贸区“一线之内无走私,二线走私无未遂”的观点均不正确,走私犯罪亦具备犯罪未遂的未完成形态。套税行为性质分析中,加工贸易企业实施“一日游”业务操作过程中所缴纳的税款不应从偷逃应缴税总额中扣除,但实务中部分法院综合考虑行业因素等情形往往予以扣除。第三部分,上海自贸区走私犯罪的刑罚规制。以大数据分析的实证研究方法,重点关注实务中自贸区走私犯罪高频发生环节,梳理上海自贸区走私犯罪的刑罚适用问题。该部分的主要结论是:自贸区走私犯罪的罪名适用上,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占比超过九成。自由刑判定情况中,轻刑判决占比较大,但重刑化发展趋势明显。以占比最高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为例,近年来,上海自贸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自然人犯罪的涉案金额逐年激增;但是,对于涉案偷逃税额特别巨大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其刑期适用存在量刑畸轻的情况。缓刑适用情况中,轻刑案件缓刑适用率极高,拘役刑判决的缓刑适用率高达100%。近年的自贸区走私犯罪中,罚金刑的量刑存在罪刑不均衡现象,法院自由裁量权过高,过于注重酌定量刑情节考量,极易使个案不确定因素增多。第四部分,上海自贸区走私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制与行刑衔接机制构建。以上海自贸区走私行政监管现状为切入,从行刑衔接的角度阐述自贸区走私的法律规制复杂性,对于自贸区走私案件行刑衔接现状,阐述行刑衔接的必要性,提出完善设想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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