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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1886年世界上第一部内燃机汽车的启动,标志着人类社会进入了道路交通飞速发展的时代。但机动车的迅速普及给我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在客观上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据统计仅在20世纪这百年中,交通事故就带走了2585万人的生命,这个数字远远高于因第一次世界大战死亡的人数。在我国,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从1978年的19096人开始就在不断地逐年成倍增长。对此而言,对于控制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但是对于事故发生后受害方的损害赔偿问题,也是应当加以明确规范的。在我国,有《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了一定的构建。但是由于现实生活中交通事故案例层出不穷种类繁多,而导致虽现有损害赔偿架构较为完善但实践操作时常不免捉襟见肘。以致往往在具体案件中,当事双方责任不清,赔偿保障不到位,进而不但使受害方雪上加霜,也使赔偿义务方责任过重。例如在交通主管部门对交通事故无法及时有效的认定责任时,赔偿的义务方及其赔偿责任的程度上尚无统一的认定标准等方面仍存在规范的必要。长此以往将严重影响法制建设的进程,影响和谐社会的发展。本文主要通过四个部分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所存在的相关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首先,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概念进行阐述,从整体上、理论上进行研究。其次,在第二、第三部分,文章通过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的认定、赔偿范围的认定及二者实践中所出现的相关复杂疑难的问题进行分析解决,以求在合理有效的前提下达到对事故双方公平公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后,在文章的第四部分,通过对“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阐释及对其合理有效适用方式的介绍,以求对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难以认定责任时如何进行赔偿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