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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凡文明社会,无不要求力行法治,以法治世,而无论何人,其日常生活行动举止,无不与法律有着密切的联系。孙中山先生在就任临时政府大总统之初便向来访的记者宣称:“中华民国建设伊始,宜首重法律。”革命几十年间,虽政权几度易手,然而民国法制却是得以渐渐保留发展起来,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单纯以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上的构建来看,甚至已经不输于欧美诸强国。各项法律中,以民事法律与民众关系最为密切,契约合同、借贷交易无不关切着国民民生。南京国民政府为效法西方强国,组建完善的法律制度,自统一全国之后便着手建立“六法体系”,《民事诉讼法》作为其中重要一环自是必不可少。一般来讲,民众对于政府机关,最能感到切身利害关系的,要算是法院。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中国社会,民众对于法院的印象,实在恶劣不堪。国家法律颁布虽多,条文虽密,却只是令民众感到拘束日渐严格,法网日渐繁杂。国民政府年年耗费大量金钱,设立法院、开设法庭,人民也只是觉得最好是不要请教法院。“讼则终凶”的格言,被人们奉为无上的金科玉律。人们不愿招惹法院,原因之一便是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的法院对民事诉讼案件受理条件十分严格,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必须进行程序上的审查,如果不符合法定程序即不予受理,包括管辖不合不受理,不缴纳诉讼费不受理,不告不理,一事不再理,已成立和解者不理,第三审非以违法为由提出上诉不受理,当事人不适格不受理,未经合法代理不受理,起诉不合程序不受理,统称为“一告九不理”。学术界曾经以此认定这样的民事诉讼法律程序是对人民群众利益的无视,极大的限制了广大劳动人民享有的诉讼权利,但是在今天看来,这样的评价却是有失偏颇。“一告九不理”设计为人诟病的缘由,或是中西法律文化差异所致,或是裁判法官法律观念陈旧所致,或是政府本身施行法律不当所致。近代中国,处于天灾、人祸的种种压榨之下,已然只剩了一点游丝般的气息,实在不宜让法律来行送终之事,而由司法独自负担这块庸医杀人的招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