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职权牟取私利的腐败行为,其不仅严重危害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及法治建设,还有损政府的廉洁形象。无论是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18条之精神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还是97年《刑法》第382条对贪污罪的规定,均体现出我国对于惩处贪污犯罪的重视。可见,我国刑法一直把贪污犯罪作为重点惩治的对象。然而,近年来,贪污罪在司法实务中出现了一些新的趋向。譬如,犯罪对象由传统的公共财物向财产性利益拓展,犯罪行为更加隐蔽等。上述新问题的出现给我国的反腐败斗争与廉政建设带来了新的挑战,也为贪污罪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本文拟借助一个发生在我国浙江省的真实案例,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贪污罪语境中何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否涵盖财产性利益以及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进行探讨,从而对贪污罪有一个更加全面、深入的认识。全文分为四大部分,共约两万字。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由、案情简介、案件的分歧意见和争议焦点四个部分。第二部分:本案的法理分析。本部分主要对如何认定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否涵盖财产性利益,以及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如何确定展开探讨,并阐明自己的立场。第三部分:本案的研究结论。根据前文的法理分析,对相关问题得出研究结论。第四部分:本案的研究启示。探讨本案例及其所得出的研究结论对于今后处理此类案件的启示以及指导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