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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智慧法院”的提出,“大数据”、“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辅助系统”等词一时间在司法实践领域成为火热的概念,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相继出台后,各地法院更是掀起运用这些高新技术的高潮。司法系统积极引进这些技术的手段,其目的不外乎希望利用技术的客观性,以提高司法效率,保障裁判的公平正义,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类案检索机制的实施更是从官方层面确定了通过技术路径试行“同案同判”是可行的亦是必要的。笔者认为试图通过技术路径实现“同案同判”这一出发点无疑是好的,但是技术往往是一把双刃剑,历史和现实都证明,科技在提高生产力的同时,无不带来许多负面因素,而司法审判机关作为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关,任何一个细小的失误都可能影响司法的公信力。所以司法机关在积极运用这些以司法裁判辅助系统为代表的先进技术的同时,更应该注意利用技术的手段和方式与司法本身的运作逻辑及其预设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本文尝试从司法裁判辅助系统的发展概况、试点法院的运用现状以及其运作原理出发,试图论证追求“同案同判”,统一裁判尺度是司法裁判辅助系统的重要目标,但是试图以技术的手段实现这一目标实际上仅是一种“技术迷信”,还有可能存在增加法官不必要负担、对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带来挑战、法官所参考案例无法得到充分辩论、削弱案例规则多样性等问题。本文就从理论以及实践的层面,对司法裁判辅助系统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挑战进行梳理,并尝试从司法原理以及比较法的角度出发提出一些应对策略并希望改变司法裁判辅助系统的现有定位,从而让以司法裁判辅助工具为代表的高新技术更好的服务于司法审判活动。本文绪论部分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及其选题意义,并对该领域研究现状进行了梳理,发现目前我国学界对司法裁判辅助系统多持一种“谨慎乐观”的态度,并且从总体来看对技术的看好远远超过对挑战的重视,且少有从司法裁判辅助的运作方式和运作原理出发,探讨其是否是实现“同案同判”这一价值目标的合理选择。正文第一部分通过对司法裁判辅助系统的缘起、发展历程进行了梳理,旨在让读者司法裁判辅助系统兴起的原因及其历史沿革有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第二部分通过司法裁判辅助系统在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在北京、上海等地法院的运用现状及运用原理进行分析,发现其最核心的目的在于统一裁判尺度实现“同案同判”。第三部分从“同案同判”这一价值理论的基础以及试图利用技术追求“同案同判”的原因出发,对通过司法裁判辅助系统追求“同案同判”的手段和方式与司法本身的运作逻辑及其预设之间存在的冲突进行梳理。第四部分对英国当事人主义模式下法官角色、以及先例制度下先例的选择和拘束力规则的角度入手,试图为改变司法裁判辅助系统在司法裁判中的现有定位及其运作方式提供理论依据第五部分则是试图从司法裁判辅助系统所面临的问题出发,从司法原理以及比较法的角度提出一些应对策略,从而让以司法裁判辅助工具为代表的高新技术更好的服务于司法裁判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