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交通运输业也在快速发展,而与此同时,我国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在逐年逐年的增加。据不完全的统计,我国在2014年内的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数达到了34292,34人,比起2013年31604,3人、2012年30222,5人、2011年29618人,死亡人数呈逐年小幅度的上升趋势1。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频发发生,对社会的危害性明显增大,已经成为了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一个危险因素。交通肇事本身就已是十分令人痛惜的了,而交通肇事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则更是为社会良知和法律所不能容忍的。关于交通肇事的逃逸行为,我国刑法从1979年的刑法并无专门规定到1997年刑法中增加加入了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刑——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再到2000年全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进一步的细化规范了交通肇事罪的定罪以及量刑。该解释出台以来,对我国处理交通肇事罪的司法实践起到了极大的积极作用。但是,社会总是在不断变化中发展进步的,目前在司法实践的实际运用过程中以及在刑法理论界中对于交通肇事的逃逸行为的理解和认定存在一定问题和争议。本文一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案由。李某某的交通肇事案。第二部分,基本案情。简要介绍了李某某交通肇事案的案件事实。第三部分,争议及分歧意见。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在肇事后及时抢救伤者并将伤者送往医院治疗,但事后因害怕承担责任而逃跑,是否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针对此问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部分学者就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是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而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应属交通肇事的逃逸。第四部分,法理分析。以我国自建国以来针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法律规制为据,对交通肇事的逃逸行为的理解及认定问题进行分析。第五部分,本案结论及启示。对本案的案情进行分析和认定,并陈述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所受到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