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的被害人过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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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有最广义、广义和狭义之分,刑法中的被害人一般是指因犯罪行为侵害而遭受直接损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文从历史发展以及实证分析的角度指出了犯罪是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在犯罪中有重要的影响。最早研究被害人过错行为的是被害人学和犯罪学,其主要目的是通过研究被害人过错行为来预防犯罪和被害。后来刑法理论也开始研究被害人过错行为,认为被害人过错行为可以影响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但对被害人过错行为影响犯罪人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直接降低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说,这种观点突破了传统的刑法理论,对刑法中的责任及归责原则进行了不同的演绎,认为责任是在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分配的,犯罪人承担的部分称为刑事责任,而被害人承担的部分称为被害人过错责任。被害人应当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能够直接降低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程度,不用考虑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是否受到了被害人过错行为的影响;另一种是间接降低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说,具体分为影响情感因素说、期待可能性说及部分辩护理由说,这三种学说虽然解释的角度不同,但根本观点是一致的,即认为犯罪人具有相对意志自由,而被害人过错行为的存在影响了犯罪人的意志自由,使其主观恶性减小,从而反映出犯罪具有较小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具有较小的人身危险性,降低了犯罪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和刑罚。被害人过错行为作为独立于犯罪动机、目的、故意或过失等主观心理状态而客观存在的事实,完全应该成为独立的量刑情节,而且应该在法定情节中予以规定。各国刑法典及理论为我们提供了立法参考。在我国刑法中,被害人过错行为仅是酌定量刑情节,而且在适用上存在很多问题。本文认为刑法中的被害人过错行为是指被害人基于自由意志实施的侵害犯罪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等重要合法权益而使犯罪人处于激愤状态下实施犯罪的违法或不道德行为。其具有自由意志性、违法或不道德性、对犯罪人及其近亲属重要利益的侵害性以及与激怒状态下犯罪的因果联系性的特征,包括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一般的违法行为和不道德行为三种类型。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有直接被害人的案件中,都存在适用被害人过错行为这一量刑情节的可能性。我国刑法该借鉴国外刑法典的做法,在刑法总则中增加一条可以型法定量刑情节的规定,将被害人过错行为等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适用的酌定量刑情节予以法定化,然后在特定的分则条文中予以具体规定,以确定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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