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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的成长和发展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同时,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护也是值得我们深深思考的问题。当前学术界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特点、趋势、矫治模式、起诉裁量等方面的研究比较深入,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然而,如何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程序意义上的权益问题却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忽视。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严重化,如何在刑事诉讼体系中针对这一群体的特殊性,建立一套适合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诉讼程序,是我们立法和司法实践一直探寻的目标。然而,如何设立一整套完善的司法程序是一个非常宏大的题目;所以,本文以讯问未成年人阶段为切入点,分析了当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各地的试点工作,提出了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全文分为五章:第一章是“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概述。主要介绍了合适成年人参与的基本含义、意义,与我国法定代理人参与讯问的比较,这一制度的起源以及它的价值。第二章是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域外考察。笔者重点介绍了这一制度的发源国——英国的立法和司法概况,同时也简要介绍了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奥地利对该制度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对他们的规定进行了一定的比较分析。第三章分析了关于“法定代理人讯问在场权”在我国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并与英国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从而归纳出我国法定代理人讯问在场权在立法和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为借鉴该制度的设想奠定了初步的基础。第四章介绍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我国不同地区的试点情况。对云南昆明市盘龙区和上海地区两种模式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比较,对其他地区的试点作了简要的介绍,最终抽象出该制度在我国运用中获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第五章是笔者对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我国的完善提出的司法建议。主要从思路和具体举措上进行阐述,具体设计是从适用对象、适用阶段、合适成年人的范围、介入程序、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