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的法律意识与农村社会秩序——以鄂东石村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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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化的实现不仅仅表现为具体的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以及司法实践的现代化,而且表现为公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深入了解中国农民的法律意识状况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而透视法律在农村社会秩序建构过程中的作用与局限性,对于推动农村乃至整个国家的法制化和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的目的之一是建立秩序。秩序的建构与维续的影响因素很多。在中国农村社会,习俗、道德等规范在秩序的建构与维续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法律的作用受到很多限制。随着现代化的逐步推进和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法律的作用将越来越大。即使是在中国农村社会,法治秩序亦将逐渐超越民间的道德秩序、习俗秩序等社会秩序形态,在社会秩序建构中起主导作用。法律规范的深层效力在于人们对法律基本精神的认同,在于人们的法律意识。 本研究发现,中国农民还存在法律知识有限,轻视与疏离法律,缺乏法律信仰等法律意识问题。建立法治秩序在农村社会还有相当漫长的道路要走。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比较重要的是与社会转型相关联的一些因素,包括农民与法律的亲和性、法律运行过程的权威性与可信赖度、生产方式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法律秩序与传统文化的关系等问题。 培养和提高中国农民的法律意识,是建立法治秩序,推动农村社会秩序向现代转变的前提和基础,是重构农村社会秩序的重要途径。为此,需要开展与农村生活、生产实践相融合的法律宣传活动,对农民实行法律文化知识的教育,构建农村社区的法律文化,培养农民的法律信仰;维护司法实践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保障法律的良性运行,以法律实践过程来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农民对法律的信赖和信仰水平;突出农民在法律意识培养过程中的主体地位;通过经济与社会建设为农村法律秩序的构建奠定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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