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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去组织化”政策及城乡二元体制结构造成资金、土地、劳动力三要素长期净流出农村,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农民受比较利益的驱动,以家庭肢解为代价获取务工收入,导致乡村劳动力流失及治理困境。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创新和完善乡村治理机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在此背景下,各地掀起了“美丽乡村”建设高潮,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财政扶持和政策倾斜使资源回流农村,实现乡村复兴。然而,应该建设什么样的农村?美丽乡村的标准是什么?“美丽乡村”建设需要何种治理机制与之配套?政府、社会组织、农民的关系如何协调?这些问题都还缺乏共识,需要实践给予解答。本研究通过田野调查和结构式访谈,对河南信阳地区一个“美丽乡村”建设样板村——郝堂村进行深入剖析,总结提炼该村在“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第一章提出问题和理论工具——结构功能主义、集体行动理论和内生式发展理论,并对这三种理论和国内外乡村治理的研究现状进行综述;第二章按照时间顺序把郝堂村“美丽乡村”建设历程分为三个阶段,并对这说三个阶段的主要事件进行梳理;第三章从结构功能的视角出发,通过田野调查深入分析了郝堂村各个主体之间的互动模式并各主体对改善郝堂村的生态环境与基础设施的作用做出了归纳。适应型权威有条件地支持目标型权威,目标型权威一定程度上依赖适应型权威;整合型权威因为经济利益而发挥沟通作用,目标型权威对整合型权威具有支持与制约二重性;整合型权威变相地代理适应型权威,适应型权威有条件地支持整合型权威。第四章在第三章的研究基础上村社共同体重建的可能并提出了郝堂村经济发展的新路径。第五章则分析了该村文化教育建设的全过程,总结归纳了其实践亮点和主要经验,指出乡村文化教育建设应该坚持本土化、全方位的原则,以培育乡村本土人才为目标。本研究认为“美丽乡村”建设和村庄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本地资源的动员,政府主导的单中心治理模式难以调动农民参与,造成本地资源闲置,因而无法形成村庄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相反,在尊重农民意愿和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形成的政府、市场和农民组织共同参与的发展模式可以以更低的交易成本提供公共服务,促进村庄的综合发展。在乡村治理实践中,农民组织往往被政府和市场忽略,然而,恰恰是农民组织才是动员本地资源的最有效抓手。因此,关键在于形成代表农民利益并有权干预当地重要决策的农民组织,从而使农民成为治理主体之一。最后,在对郝堂村当前“美丽乡村”建设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的同时,也对郝堂村治之于我国乡村发展与治理的战略启示意义进行了概括性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