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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公诉权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撤回公诉制度是刑事诉讼中公诉变更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在原有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对撤回公诉的时间、具体情形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基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典中未对撤回公诉制度加以规定,仅在司法解释中略有提及,学术界对其褒贬不一,莫衷一是,也进一步导致撤回公诉在实践运行中存在一系列问题和困境。以对我国撤回公诉实践的调研分析为基础,并通过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关于撤回公诉的立法及相关理论,对我国撤回公诉的具体制度规定以及实践操作程序等方面进行思考,以图进一步完善撤回公诉制度。 全文除引言及结语外,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共约3.4万字: 第一部分为撤回公诉的正当性考量。首先将撤回公诉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公诉变更制度的组成部分,撤回公诉权为公诉权的一项权能形式;其次认为撤回公诉是一种必要的刑事诉讼程序,并不产生终结诉讼的效力;最后,以此为基础,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论证了撤回公诉制度存在的正当性和必然性,认为其不仅是公诉权理论的反映,也是司法实践的必然要求。 第二部分为我国撤回公诉在立法与司法中的现状。以C市检察机关2007年—2011年撤回公诉的相关数据及具体案例为研究对象,对我国司法解释在撤回公诉问题方面的具体规定进行了描述和分析,并从适用撤回公诉的案件数量及类型、撤诉的具体情形以及实践中撤回公诉的具体运作程序三个方面对我国撤回公诉的现状进行了深入研究与探讨。 第三部分为撤回公诉实践中存在的困境及其反思。在前述实证调研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指出撤回公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操作程序混乱、被不当适用、救济措施匮乏以及监督制约不力等问题;同时,从价值层面、制度层面以及实务层面三个维度对导致撤回公诉存在上述困境的原因作出了一定的认识与解读。 第四部分为撤回公诉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对于我国撤回公诉制度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应当予以理性认识和面对。一方面,对撤回公诉制度作出正确定位,充分肯定其存在的必然性与必要性。另一方面,应当结合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在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撤回公诉制度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不断改革与完善我国的撤回公诉制度:其一,明确撤回公诉的具体制度性规定,包括撤回公诉的时间、事由、法律效力、制约机制以及救济性措施等各方面;其二,规范撤回公诉的启动、审批及决定以及后续处理等实践操作程序;最后,通过加强公诉主体的职业素养、建立合理的考评机制等措施来完善与撤回公诉相关的配套机制,使撤回公诉实践逐步趋于完善和成熟,更为符合中国刑事诉讼的立法精神及价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