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程序选择权是程序主体性原则的基本要求和直接体现,因其涉及当事人的处分权,故在民事诉讼中运用较为充分。对于强调国家本位的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赋予则往往受到怀疑。鉴于价值追求的多元化以及法律领域的专业交叉研究已成为一种趋势,程序选择权一定限度地引入刑事诉讼并加以扩展已得到立法或司法实践的确认。这一进程反映了各国刑事司法程序的理性化及人类对自身价值和尊严认识的提高。本文拟对刑事被告人程序选择权加以剖析,试图对我国设立与完善该项权利有所裨益。 文章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全文展开的铺垫,主要界定了刑事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的基本内涵,并对刑事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的基本分类、影响因素及意义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则从保障人权理论、程序主体性原则、参与原则以及公正、效益、自由、秩序等价值论证入手,探求刑事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的理论基础和价值根基。第三部分主要通过对国外一些代表性国家的刑事被告人程序选择权基本模式的考察,探讨了刑事被告人简易程序选择权的两种类型:完全简易程序选择权——辩诉交易程序;不完全简易程序选择权——处刑命令程序,以及三审终审制下刑事被告人的上诉选择权。从而为我国刑事被告人程序选择权之构建提供借鉴。第四部分从分析我国刑事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的现状着手,探讨了我国刑事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的主要缺陷及成因,并提出本人构想:“被告人认罪案件”中应赋予被告人充分的程序参与权;简易程序中应确立被告人的选择权;二审中应保障被告人一定程度的审理内容选择权;审级制度改革后应确保三审终审制下被告人的上诉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