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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诉讼权利与法院行政审判的独立性需要以完善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来保障,但现行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弊端日益凸显,不利于维护行政诉讼当事人受到行政机关侵害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为了弥补现行行政诉讼管辖存在的缺陷,完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4日发布了《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集中管辖通知》),《集中管辖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一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在其管辖的区域内进行行政诉讼相对集中管辖试点的工作。试点工作证明,行政诉讼集中管辖模式有一定的益处,但也存在不可忽视的弊端。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提出了以下改革措施:第一,在最高人民法院之下设立巡回法庭,第二,在部分地区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不可否认,这两项改革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行政诉讼集中管辖制度的不足,同时也完善了现行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因此,本文试图在分析行政诉讼集中管辖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利弊的基础之上提出相应的建议及意见。本文基于发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一起案例——覃克勤诉塘红乡人民政府案异地管辖反映出的问题,对行政诉讼集中管辖制度的概念、特征进行阐述,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确立行政诉讼集中管辖制度的原因和意义。然后简单阐述行政诉讼集中管辖的试点情况,其中包括相对集中管辖改革的内容、成效及存在的不足之处,重点指出了行政诉讼集中管辖制度的不足之处并简单分析了其原因。最后阐明我国行政诉讼集中管辖制度完善的建议,简单分析提高审级模式的可行性和当下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巡回法庭和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对管辖问题的弥补,并简单介绍了如果想要在我国现行条件下建立行政法院该怎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