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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制度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最早可上溯到古罗马法。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符合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有利于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且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救济途径。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法定解除权行使制度也面临着许多理论和操作上的争议,尤其是对于合同法定解除后的法律效果,如合同解除后的溯及力问题、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以及损害赔偿的范围等,两大法系的立法以及理论学说在这些问题上存在许多分歧。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是在合并吸收原有三个经济合同立法,并借鉴国外及国际立法的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该合同法实现了交易规则的统一,并体现了与国外及国际立法的衔接,有利于维护以诚实信用为基石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但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实施以后的多年司法实践经验来看,由于我国的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制度没有能够很好地保证立法的连续性并解决与其他民商事立法的衔接问题,且忽视了法律移植的本土化工作,由此导致了我国合同法中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缺少相应的可操作性。本文第一章是合同解除概述。首先笔者阐明了合同解除的概念、分析了合同解除的特征,并进一步说明不应当将协议解除纳入合同解除制度范畴的原因。其次,为了更加准确地理解合同解除的内涵,笔者比较了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合同撤销等概念的区别。本文第二章介绍了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事由。首先介绍了两大法系以及国际公约对合同法定解除权行使事由的规定。其次,以我国现行立法为基础,介绍了我国法律对于合同法定解除权行使事由的规定,并提出了完善的意见。本文第三章介绍合同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法律效果。首先,笔者探讨了合同解除以后,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厘清了恢复原状义务与合同解除的溯及力的关系。其次,笔者界定了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法律属性,并认为恢复原状应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最后,笔者对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并界定了损害赔偿的性质以及损害赔偿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