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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家庭暴力已经突破一家的范围不再是公民个人的私事,而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虽然世界各国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不尽相同,但是他们都普遍认识到了家庭暴力对个人、对家庭、对社会的危害:家庭暴力使受害者的身心饱受摧残,严重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使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心理上留下了阴影;家庭暴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破坏了家庭的稳固与幸福,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同时对家庭中的下一代造成了不良影响,严重影响家庭成员中儿童的正常生活和健康成长;家庭暴力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的范围势必对社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容易导致以暴制暴的犯罪行为的出现,也进一步推动了性别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传播,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社会的稳定。我国并没有关于反家庭暴力的专门的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散见于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原则,与国外对家庭暴力的界定相比规定得过于苛刻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现实的发展;当前有关反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原则性强、操作性弱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再加上家庭暴力的状况愈演愈烈,现有法律已经不能很好的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制定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迫在眉睫。专门反家庭暴力法律里所说的家庭暴力的主体“家庭成员”的范围要比传统意义上的范围广,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家庭成员,还包括非婚同居家庭、同性家庭、单亲家庭、前夫妻及前伴侣;这里所说的“暴力”不仅包括施暴者以作为实施的身体暴力,还应该包括施暴者以不作为实施的精神暴力和冷暴力。国外一些国家对家庭暴力的研究教我国早,而且他们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并已进入实践,那些成功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对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英国的不妨害法令以及占有法令、美国的民事保护令及强制性法律、我国台湾反家庭暴力法中的对施暴人的处遇计划在一定程度上都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有效地保护了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对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也有人性的关怀。但是毕竟我国与世界各国的国情不同,人们的思考方式不同,因此对国外反家庭暴力的借鉴应该是有选择性的,参考国外对家庭暴力主客体的界定,在我国反家庭暴力专门法律中结合我国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拓宽我国家庭暴力主客体的范围,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基层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及社区民警就是我们俗称的“片警”的作用,在民事方面、刑事方面、程序法方面以及组织法方面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真正从根源上有效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我们应该在充分论证理论的同时结合我国的社会实践,选择出真正适合我国并具有中国特色的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