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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司战略作用后果的研究是近些年国内外学者广泛关注的一个话题。Miles&Snow(1978,2003)提出将公司战略划分为激进型、分析型和防御型之后,这一分类方式得到学术界的普遍认可。已有文献关于公司战略作用后果的研究大都集中在对经营绩效、投融资行为等方面,很少与战略的执行者高级管理人员相联系。随着国内外愈演愈烈的高管变更现象,公司战略为传统的高管变更与业绩之间的关系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本文以2003-2018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为研究样本,分析了公司战略对公司业绩与高管变更的调节作用。研究发现:(1)公司战略会显著影响高管变更对业绩的敏感性,相比于防御型战略,公司战略越激进高管因业绩低劣而发生变更的可能性越小。说明激进型战略公司对高管的容错能力更大,为了开发新产品和开拓新市场,对失败的容忍是激进型战略的关键;(2)区分产权性质之后,发现公司战略对高管变更与业绩的调节作用主要体现在非国有企业中。说明我国国有企业高管的任免仍然带有较强的政治色彩,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市场相对较为封闭,因此公司战略主导下的容错效应在国企中没有得到发挥;(3)引入容错机制后,通过对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和高管持股比例不同进行分组检验,发现机构投资者持股较低的企业中激进型战略对高管变更与业绩的正向调节作用更为显著。说明我国的机构投资者市场并不完全发达,大多数机构投资者更加追求短期收益,因此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较高时激进的公司战略对高管业绩差的容忍度受到了限制;在高管持股比例较高的样本中,无论是防御型战略还是激进型战略对高管与业绩的调节作用均不显著。说明高管持股作为一种激励措施,能增强高管的话语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不同战略企业对高管业绩差的容忍度。本研究丰富了公司战略经济后果方面的研究,将公司战略与经营业绩、高管变更相结合。同时拓展了高管变更方面的研究,为高管变更和经营业绩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种新的解释。为不同公司战略指导下的企业高管激励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指导,对于激进型战略的公司而言单纯的标准激励机制并不足以保持高管的稳定性,还要与容错激励机制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