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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侧重研究与公司利润分配有关的公积金法律制度。公司公积金,是指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决议,从公司盈余或公司资本收益中留存下来一定的比例不作为股利分配,暂存于公司内部的作为特定用途的资金。公积金可以划为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而资本公积金又可分为资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也可以细分为法定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但在我国公司法上公积金的分类要简单粗略仅是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在公积金的用途上和许多国家一样,可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以及转增资本,不仅可以及时充实公司的资本,实现扩大再生产还能提高抵御意外风险的能力,对外也提升对债权人的信誉度和清偿能力。笔者通过列举域外一些主要国家的公司公积金制度的规定,对比分析和总结公积金制度英美法系有任意性和大陆法系有强制性的突出特点,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都规定了公积金的强制提取比例,但不仅在提取比例上比较合理,而且在使用顺序上也有明确的规定,在没有弥补亏损之前,法定公积金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我国公司法自1993年通过以来经过多次修改但内容都没有重大变化,而且我国公司公积金的立法中存在法条歧义、不同法律法规间规定相互冲突以及规定不合理的的情况,从而引出对我国公司公积金制度立法现状的探讨和存在问题的反思并提出完善公司公积金制度的思路。我国的法定公积金每年要在税后利润中提取10%,只有在总量高达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才可以不在提取,而且一些掌握公司经营权的股东通过提案还可能继续提取大量任意公积金。在公积金使用上杂乱无序,没有规定几种公积金的使用顺序,同时限制资本公积金用于补亏损。公积金保护债权人的功能也在逐渐衰弱。从而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股东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产生了的强烈冲突,在对我国公司公积金制度的完善应当坚持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平衡股东长期和短期利益以及规范公司公积金使用的思路。公司法立法修改上朝着适当下调累计提取的额度、规则细化倾向维护债权人利益、明确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法律责任及各种法律渊源规定协调明确等方向构建和完善,以便我国更好的确立合理完善的公积金体制,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国家经济体制的良好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