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业政府管制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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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管制是一个很有争议的概念,这种争议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政府管制理论的多样化,并最终难以形成一个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的主流理论,但对政府管制的分类学者们的共识是显而易见的,即主要分为经济性管制和社会性管制。从传统上讲,电信业是一个垄断性很强的产业,具有很强的技术特点和经济特点,涉及行政权的公共管理功能和公共服务功能,电信业的发展关系着国计民生,关系着公共利益的保护,因此电信业的政府管制就显得极为必要。中国电信业的政府管制经历了初现电信竞争、第一次拆分中国电信、第二次拆分中国电信等三个阶段,经过三个阶段的改革后我国的电信产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尚存在诸多的不足。我国电信业的政府管制主要包括对市场准入的管制,对价格的管制,对一般行业的管制以及对外资企业的管制,形成了以信息产业部为核心的垂直、集中的管制体制,在这种体制下管制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机关合一,必然不利于管制的顺利开展。目前的电信管制是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进行,是实行依法治国的要求,是履行国际义务的迫切需要。然而由于立法主体与执法主体的不分、管制成本与收益的忽视、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政监不分等体制原因以及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等制度层面的原因的存在,中国电信业政府管制尚存在明显缺陷。在我国目前电信管制理论尚不发达的情况下借鉴发达国家的管制经验有着重要的意义。美、英两国是电信管制的先行国家,其两种截然不同但又有着良好效果的管制模式带给我们电信管制的重要启示:健全法律制度、保障独立监管、保护公共利益以及面向国际化的制定管制政策。在吸收两国管制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又不能脱离中国的实际国情,对中国电信业的政府管制必须形成一个体系性的改革框架,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电信业政府管制的具体对策。首先要更新观念,并把这种观念带入到立法与体制创新中去;其次,管制科学,为中国的电信业的良性运转提供有效的规则保障,出台保持一定的弹性和张力的《电信法》;再次,从管制体制的层面对我国的电信业进行革新,建立独立的管制机构,做到人事独立、经费独立、监管职能独立,并对管制进行绩效评估;最后,完善制度,建立针对管制机构的绩效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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