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犯罪中存款占有的归属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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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银行存款的财产犯罪中,存款占有归属的认定是一个核心问题,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犯罪形态的既遂与未遂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由于占有本身长期以来就是一个争议不断的问题,不仅涉及到民法与刑法对占有的不同规定,还涉及到刑法中占有的事实性与规范性的争论,再加上二存款本身含义的多样性,使得存款占有的归属问题更加复杂。近年来,学界对存款占有问题的探讨越来越多,但是不仅远没有达成共识,而且随着探究的深入,又产生了新的问题。这种理论上混乱的状态也导致了司法实务上的无所是从。本文从司法实务出发,通过检索、分析裁判文书,了解当前在涉及银行存款的财产犯罪中,司法实务如何回应的基本状况。在得到当前司法实务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存在大量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的情况下,对存款占有归属理论进行追溯、梳理、分析。在对多种存款占有归属理论分析总结的基础上,得出在处理涉及银行存款的财产犯罪中应当坚持哪些标准。在对存款占有归属的核心争议进行归纳、辨析的同时,引入学界在处理涉存款的财产犯罪的新视角,最后以案例分析的形式阐释了本文的结论。具体如下:第一章:问题的提出.检索案例和裁判文书可知,对涉及银行存款的财产犯罪定性的争议早已存在,最典型的表现是普遍的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本文通过列举两组典型案例进行了展示,一是对两个错误汇款情形的案例的不同判决进行了比较,二是对一个借用他人银行卡进行存款情形的再审案例的一审、再审和上诉审的判决进行了比较。在错误汇款的情形下,主要涉及到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以及民法上不当得利的定性的争议。在借用他人银行卡的情形下,也会涉及到侵占罪、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以及民法上不当得利定性的争议。另外,涉及银行存款争议的案件类型还包活委托保管存款或银行卡的场合以及用银行卡、存折等权利凭证非法取款的场合等。在说明了实务中对涉及银行存款类案件的无所是从的状况后,对当前的研究文献进行了简单综述,刑法学界对存款占有问题的讨论源于日本的“村长案”,与我国不同的是,日本刑法上对于财产犯罪中的财物和财产性利益进行了区分,即盗窃罪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财物,同时日本立法上又有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罪,这使得在处理一些涉及存款占有的情形中,情况有所差异。同样在德国,在错误汇款的场合中,同日本一样,都是在诈骗罪的框架内进行讨论。另外,德国关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中,虽然客观上也表现为打破占有而建立新的占有,但是其“有条件同意理论”在定罪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德国在立法上设立有计算机诈骗罪。总之,由于立法上的不同,我国与德日在关于存款占有问题上的处理存在不少差异。我国关于存款占有的归属理论总结起来主要有:存款人占有说、银行占有说、共同占有说和“二分说”。第二章:存款占有归属理论辨析。在日本,存款人占有说认为,存款人通过存款债权而占有金钱,即所谓的“法律上的占有”,这种基于存款债权的占有仅限定在侵占罪中。我国存款人占有说的经典表述是:对储户而言,银行就如同自家的保险柜一样,是一种保管财物的手段,储户对账户内的钱款拥有实际上的支配、控制权,而且只要储户愿意就可以随时取用。但是,基于存款债权而占有金钱的观点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拟制,它与“银行如同自己的保险柜”的论述一样,都忽略了一个民法上的基本原理,即“货币占有即所有”。另外银行如同保险柜,且储户可以随时取出钱款的论述,也忽略了商业银行会破产的事实。共同占有说主张存款人与银行共同占有存款,并且认为存款=存款债权=存款债权指向的现金,如此,则存款人与银行同时占有存款债权和存款债权指向的现金。其理论上的缺陷同存款人占有说一样,都忽略了货币的特殊性质,同时,这种观点混淆了存款债权与存款债权指向的现金。银行占有说与“二分说”都主张存款债权与存款债权指向的现金相区别,并且认为银行占有现金,存款人与银行之间成立存款债权债务关系,他们的区别在于,二分说主张对存款债权成立占有。第三章:认定存款占有归属应坚持的标准。一、应当坚持“存款”的债权与现金的二分。“存款”具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储户对银行拥有的存款债权,二是指存款债权所指向的现金。储户将现金存入银行,根据民法基本原理“货币占有即所有”,银行占有并所有了现金,而此时,储户与银行成立一种存款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属于消费寄托合同,储户拥有的银行卡或存单属于存款债权的权利凭证。二、坚持刑法中“占有”的应有之义。学界对刑法中占有的讨论,一般是讨论的作为财产罪构成要件中的占有,也是一种作为占有状态意义下的占有。相较于民法上的占有,学界普遍认为,刑法中的占有更加注重实力上的支配控制,对间接占有、占有继承、占有改定以及代理占有等排除在刑法之外,刑法中的占有概念更接近与民法上的直接占有的含义。在刑法占有的事实性与规范性的的讨论上,一是应该区分占有的成立与占有的维持,占有的成立必须以实力上的控制为出发点;二是借助“空间禁忌”理论建立起占有成立的模型。这些禁忌领域包括住宅、身体领域以及交通工具等。三是占有的主观意思并非必要。四是占有的规范性一面在某些具体的占有情形中的判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存款占有的法律上占有的合理性。三、坚持法秩序统一原理。在处理存款占有问题之时,不能仅仅追求刑法领域内部的规范目的,或者仅仅求得结论的正确性,而是要兼顾协调,追求整体法秩序的规范目的。同时,在刑法解释的过程关照协调其他部门法规定,并非意味着刑法依附于其他部门法而丧失其自身的独立性。第四章:存款占有归属问题的再审视。这部分对存款占有归属理论中的焦点问题进行了诠释.一是存款债权准占有问题的厘清。准占有是民法中的概念,是指对不以物的占有为必要的财产权的占有。其中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是以事实上权利的行使为必要。而坚持引入准占有制度的论者要么忽略了这一点,要么没有明确指出这个要件的必要性.另外,民法上准占有制度的确立是为了保护权利人之外的准占有人,而论者在分析关于存款占有问题的案例时,并未注意到这一重点,权利人与准占有人都是同一人,既然如此,准占有制度的引入则没有必要。二是对“空间禁忌”理论的物理空间的解释。空间禁忌理论中的空间是物理空间,而非虚拟的空间。就存款占有的问题而言,户主对账户内的钱款仅仅是其对银行债权表现出的数字信息,不管在柜台还是ATM机上存取款,钱款都是在银行的支配下进出的,储户对存款没有任何事实上的支配控制,这个道理对其他虚拟的账户同样适用,比如支付宝账户等。因此,声称对账户这种虚拟的空间存在支配力,“只要钱款进入储户的账户就属于储户占有”的观点是有待商榷的。三是引入了存款占有问题解决的其他视角。存款占有的归属认定并非解决涉存款类财产犯罪所必需,比如在错误汇款的情形下,德日都是在诈骗罪的框架下讨论的,在这一情形下,德国刑法中“有条件同意”理论在处理这类的案件上更有说服力。另外,在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上,是坚持传统的以占有为核心展开的我国盗窃罪的架构,还是以领得为中心重构盗窃罪的逻辑体系,也是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而且德国设有计算机诈骗罪,可以应对一些无法以存款占有为出发点解决的问题。第五章:几种典型情形的定性——代结论。此章例举了涉及存款占有问题的几个典型情形,并以本文确立的标准和引入的新视角对几种情形给予了分析、定性。在最后结语部分,对本文进行了总结,对存款占有问题的解决做了展望,并且反思了文章的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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