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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在民法中是一项重要制度,其理论基础为占有的公信力,世界多数国家的民事法律中均对其有所规定。鉴于该制度在保护交易秩序方面所具有的突出作用,我国《物权法》已对善意取得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物权法》对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亦有明确规定,但该规定的具体内容仍值得我们探讨和研究。本文共分为导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正文部分又分为三章,它的结构如下:第一章: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制度概述。本章通过几个具体案例引出对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制度的思考,并简要介绍了对该问题我国立法的发展。其次,通过对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制度中须考虑的若干法律原则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即所有权之保护、危险支配说、权利表象原则以及交易秩序之保护。本章亦界定了民法上所讨论的占有脱离物的概念,纠正了学说中的若干错误观点。第二章:《物权法》第107条中的请求权。本章对《物权法》第107条中所包隐含的请求权进行了详细了分析,特别是对权利人返还请求权在体系中的位置、性质、内容等方面进行了阐述。第三章:其他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本章对遗失物之外的以盗赃物为代表的占有脱离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可以类推适用《物权法》第107条来处理此项问题。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问题是值得思考、讨论和研究的问题,无论是从理论完备的角度还是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该问题都具有深远的意义。尽管《物权法》对其中的有关问题已经有了立法的规定,然而这些问题的具体细节、立法意图等仍值得研究和讨论,这样才能更好解释和适用法律以指导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