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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又被称为最大幸福主义,是西方伦理思想史上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学派之一。功利主义幸福观产生于十八世纪的英国,以趋乐避苦的人性论为基础,将幸福作为人类追求的唯一终极目标。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基本的道德原则,一方面提出了一种极易操作的基本道德思考模式,从后果来判断行为的正当,凡是能够增进幸福和利益的都是好的或者善的行为,反之就是不好的或者恶的行为;另一方面又强烈的关注着人们的现实利益、实际利益,具有很强的实践特点。虽然功利主义伦理学本身存在无法克服的缺陷,但它在理论和逻辑上都有一定的可取之处,无论是在当时被新兴资产阶级所看重,还是在后来受到功利主义影响的美国实用主义的出现,都表明了它有着值得肯定的方面。随着时间的流逝,功利主义的幸福思想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还占有一定地位,可以看出它的巨大贡献是不容忽视的。功利主义追求的目标是在肯定个人利益的正当性的同时,提倡个人与他人之间的互利,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克服由资本主义发展初期所出现的弊端,使之符合当时社会的道德观念。功利主义最大幸福原则受到了西方早期思想中的感性主义和近代的利己主义的影响,并对它们进行了批判性的继承。在功利主义者看来,最大幸福原则是一个不证自明的原则,它是社会道德与政府立法的基础。幸福是唯一值得欲求的东西,其他东西包括道德都只是实现幸福的工具或手段。而它在注重个人利益的同时,试图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连结,在理论上也是为了克服当时在人们思想中居主导地位的利己主义人性论。最大幸福原则注重个人利益、民主和自由、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这对于今天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但它也存在诸多局限性,作为一条实践原则,功利主义最大幸福原则根本无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