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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政治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和政治发展的标准与尺度,在我国作为一项新式的民主理论与实践,正在逐步发展与完善。宪法、选举法、行政监察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的颁布和实施对公民政治参与的权利予以了法律上的确认。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扩大公民政治参与”的目标要求,十七大进一步提出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政治参与的要求。同时,公众参与政治的积极性不断高涨,参与的基础在不断扩大,各种基层民主试验开展得如火如荼。在这样的政治氛围下,我国学者对公民政治参与问题的关注逐渐升温,关于公民政治参与的研究成果逐渐丰富。西方国家有着深厚的民主传统,公民政治参与实践丰富,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公民政治参与理论体系。相对于西方国家来说,公民政治参与目前在中国还是一个新的领域,理论积累和实践还并不充分,因此,要将西方的政治参与理论进行合理的扬弃,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政治参与,促进中国民主政治建设。民主政治理论和公民社会理论构成了中西方公民政治参与的理论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为公民政治参与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选举制度、监督制度、自治制度、协商制度等形成了中西方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环境。中西方公民通过个人和组织,遵循有序、合法、理性的原则进行政治参与活动,促进了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保障了公共权力的规范运行,增强了公民的政治素质,提高了政治社会化水平。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中西方公民政治参与的法制化水平、制度化水平以及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和在未来的发展趋势都存在很多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