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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出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建设目标。既然是“人人”,我们就不能忘记服刑人员,他们也是我国的公民,具有公民权,应该享有社会保障。本文首先介绍了服刑人员社会保障的定义、特性及内容;其次从人权、社会实践的角度分析了将服刑人员纳入社会保障的必要性,在立足现状的同时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服刑人员社会保障的法律建议。全文共五部分,约三万五千字。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现状、创新与不足等方面进行介绍。第二部分,服刑人员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界定。文章首先介绍了服刑人员、服刑人员社会保障的概念特征,然后分析了服刑人员社会保障在保障对象、保障方式、保障内容上的特殊之处,提出将服刑人员纳入社会保障是实现我国人权保障的承诺,是与世界人权标准接轨的选择,有利于降低刑释人员的再犯罪率,同时有利于再社会化过程。第三部分,分析了服刑人员社会保障及其立法方面的现状。服刑人员的身份受到歧视、医疗、养老、失业保险受到社会排斥,就业安置率低,就业培训内容单一等,相关法律规定较为零散。指出服刑人员社会保障相关法规缺乏可操作性,立法层次低,缺乏监督制约机制,法律不够完善等问题。第四部分,谈到了国外服刑人员社会保障模式。首先分析了国外出狱人保护制度的发展历程,大部分国家通过立法已经建立了出狱人保护制度。着重分析了日本、美国、意大利的立法规定、机构设置、特色保障项目,总结出国外出狱人保护制度法制完备,组织机构职责明确等特点。第五部分,是本文的点睛之处,该部分整合了服刑人员社会保障的一些措施,提出了解决服刑人员社会保障法律问题的一些建议,主要包括:通过立法将服刑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服刑人员社会保障应以保障服刑人员刑释后的基本生活、降低再犯罪率、最终实现服刑人员社会保障权为目标和原则;明确服刑人员社会保障主体及各部门责任;服刑人员社会保障应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障等项目;改革服刑人员职业技术教育,从培训时间、内容、奖励机制方面入手;对监狱企业进行配套改革,在保障监企经济利润的同时,应向服刑人员支付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