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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权制度是上市公司一项重要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之一。上市公司股东实现其权利的主要途径就是在股东大会上通过行使表决权,形成股东决议,来表达其自由意志,达到实现和保障其股东权益的目的。表决权最重大的作用是帮助股东时刻关注其权利,特别是在关乎自身利益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表决时,要严肃对待其手中的投票权。但现实是证劵市场变化迅速,释放的讯息也杂乱繁多,股东们决策难以适应,由此带来一系列的表决权问题使上市公司治理显得无所适从。本文主要是探讨我国上市公司表决权制度的相关方面,并适当借鉴域外的制度建设,从而消除我国上市公司在表决权制度上的缺陷,为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提供参考。我国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权的基础理论是这项权利产生的内在成因,也是这个制度的根基。本文详细地介绍这项制度在我国立法上的概况,包括两项主要原则,一股一权原则和资本多数决原则;行使这项制度权利的主体,股东本人、代理人和征集人;还有法律禁止行使的情形,股东自己股份表决权的禁止;在程序上说明该制度是如何保证该项权利得以充分行使。我国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权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亟待解决。如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累积投票制的闲置使董事会独大,代理行使方式的不规范,信托行使方式的缺失,表决权救济乏力,最后是类别表决机制欠完善。正视上述存在的问题,对比境外的立法实践,合理引入或移植境外法律制度,缩小我国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权制度与发达国家表决权制度的差距,为我国上市公司表决权制度的建设提出建议。任何制度都需要适应社会发展的步伐而作出相应的调整和修改。因此我国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权制度应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并利用外国的经验,逐步完善。如限制大股东表决权完善资本多数决原则,累积投票制,表决权代理,引进表决权信托制度,强化表决权救济,类别表决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