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基础设施BOT契约的不完全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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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壮大,最具活力的民营企业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经过20余年的迅速发展,很多民营企业积累了大量资金,成为潜力巨大的交通基础设施投资主体。这种情况下,政府方面积极制定相关政策,指导和推动民间资本的投资公共事业以缓解财政压力,提升公共事业效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是政府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的重要领域之一。然而与反复强调的政策宣示相比,民间资本投资交通建设的热情并不高涨,我国促进民间资本参与公共建设(以下简称“促参”)效果尚不理想。  论文的研究目的在于从契约不完全性角度切入,分析交通建设中BOT契约的不完全性导及其对民间资本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影响,并通过借鉴我国台湾地区促参的成功实践,从降低契约不完全性角度为我国大陆地区促参事业提供借鉴。  交通基础设施具有公益性、外部性、网络经济性、资产专用性、自然垄断性及资本密集性等技术经济特征,这与民间资本的营利性、流动性和风险规避性要求有一定的矛盾。这些矛盾如何解决是交通建设中公私合作关系是否可以顺利达成的关键因素。BOT模式基于核心的特许经营契约,均衡公私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成为民间资本投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模式。从民间资本投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BOT模式入手,以不完全契约理论为基础,从缔约成本、预见成本、第三方证实成本及BOT缔约主体势力的不平等方面分析BOT契约的不完全性及具体表现,特别指出政府与民营企业缔约势力的不平等是加剧BOT契约不完全性的重要因素。论文认为,交通建设中BOT契约的不完全性加大了民间资本投资交通建设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是阻碍了民间资本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原因之一。为解决这一问题,论文选取我国台湾地区促参制度与实践,从降低契约不完全性角度进行了案例研究,提出完善促参法律体系,建立标准促参流程和标准BOT契约范本是降低BOT契约不完全型的有效途径,可以有效约束政府行为,降低民间资本风险。论文围绕这一思路,就如何改善我国大陆地区促参事业发展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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