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约谈法治化研究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iaoyix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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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约谈是伴随着新公共服务模式这一新的政府治理模式催生出的一系列新的柔性执法管理方式,同时也是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一种探索。行政约谈运用的广泛化、使用的频繁化,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引发学术界的广泛思考。行政约谈制度具有一定的独特性,无论是具有问责性质的内部行政约谈,还是作为新型行政执法方式的外部行政约谈,都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运用最为广泛的,与公众最直接相关的便是外部行政约谈(一般而言将行政约谈等同于外部行政约谈),其在税收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价格执法等领域广泛应用,是将民主、协商、服务等理念纳入到行政法的产物。作为一种行政机关新型行为,学术界对于行政约谈行为本身的法律属性有诸多探讨,主要集中于行政约谈是行政事实行为还是行政法律行为,行政约谈行为能否被形式化为一个新的行政行为,对此将行政约谈与现有的行政处罚、行政指导、行政调解行为进行比较分析,并试图引入行政法律关系论和行政过程论以拓宽研究路径。行政约谈带给行政机关行使权力便捷、高效的同时,也存在不完善之处。从规范层面上来看,缺少专门规制行政约谈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存在更多是部门规范性文件、地方性规范文件和地方工作文件,存在着立法层级较低,立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在行政约谈制度的具体适用中,行政机关大量运用行政约谈,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约谈的程序过于简单,并且缺少一般性的行政约谈程序,约谈过程公开性欠缺,缺乏事后的权利救济渠道的问题。针对行政约谈制度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要将行政约谈制度纳入到法治化运行,首先在规范层面推进行政约谈渐进式立法,尝试从行政法规或者从地方性法规入手,提高对于行政约谈制度的立法层级。其次在行政约谈制度的运行层面,建立行政约谈的一般性法律程序,建立主办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制,健全约谈文件备案制度,增强行政约谈的公开化程度,例如在约谈过程中邀请专家列席提出意见或者邀请普通公民进行旁听等方式。最后在监督和救济方面,建立向上级机关投诉机制,尝试将部分行政约谈行为纳入到行政复议和诉讼范围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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