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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被列为八大法定证据之一,在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的解决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方面起到了重要的证据价值作用,因此,正确审查认定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可靠性非常重要。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迅猛发展,司法鉴定手段被越来越多的运用在案件中以解决纷繁复杂的专业问题,然而,鉴定意见自身具有独特性,除了具备证据法学上要求的基本特征和意义之外,还包含了科技、理论、技术等多门类的专门知识,其学术深奥性与办案人员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单纯从法学和科学技术角度都很难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审查,另外,我国刑事诉讼一直沿用公检法三机关配合的流水作业模式,导致很多司法人员产生一些错误认识,侦查机关盲目信任鉴定机构,检察机关盲目依赖侦查机关,法官则直接以公诉方宣读的各种案卷笔录作为定案的根据,这种对鉴定意见的形式审查,已经成为导致许多冤假错案的原因之一。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有着排除非法鉴定意见,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对鉴定意见审查的盲目信任和片面审查,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本文在新刑诉法视角下,结合诉讼法学和司法鉴定学的相关知识,联系我国国情、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职权及工作实际,探讨研究鉴定意见审查工作的方法和制度。首先,阐述了选题的背景及研究意义,概述了研究现状,概括归纳了论题的研究思路与方法;其次,介绍了鉴定意见审查认定的基本理论,包括鉴定意见的概念、本质属性及检察机关公诉环节对鉴定意见审查的依据;再次,详细说明公诉部门对鉴定意见的审查现状,即在审查鉴定意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成因,也对两大法系鉴定意见审查方式进行了比较和借鉴;最后,在上述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出了鉴定意见的审查路径,提出了审查原则,确立了鉴定意见的合理性审查标准、审查步骤和审查判断鉴定意见的具体方案。最后还提出了构想,希望通过程序设计建立鉴定意见的审查机制,合力解决现实问题,旨在构建出适合公诉部门使用的鉴定意见认证规则,为司法鉴定立法提供一定参考,推动司法鉴定研究的不断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