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明清时期是中国历史上重视海防、建设海防的主要时段,也是由建设海防军事力量向军政协同配合转变,并逐步形成比较完整的海防体系的重要时期。其中,海防文职官员的设置,是海防系统内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关乎全国的海防运作与执行效果。但当前学术界关于海防的研究,多集中于军事层面,对于海防文职的研究明显不足,因此本文从明中后期以来的海防危机出发,突破研究内容的局限,以海防同知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方志、档案、文集等大量史料,探讨明清时期设置海防同知的原因、过程、职能、空间分布与沿革变迁等,详细分析海防海防同知在明清时期发挥的历史作用,从而对明清海防的研究,进行一定的补充。本文研究认为:首先,海疆安全形势的变化,要求沿海地方海陆配合、军政协同,这是在地方行政体系中设置海防文官的主要原因。从总体来说,在海疆危急严重时,上至海防督抚,下至海防同知等官,都是以海防为核心任务,但在海疆宁谧时期,防海的重心便会集中到基层文官身上,这些职官不仅保留,而且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增设,形成一种防务重心下移的现象。但在海防环境发生根本性变化,产生了一系列海防军事、思想、政策的变革之后,传统的海防体制完全被打破,海防同知的海防职能被严重弱化,随之便会逐渐被大量裁撤。此外,对分布和辖区而言,在海疆危机较重,或者是水文环境独特地区,海防同知的分布相对比较集中,而且战乱时期海防同知的驻地比较稳定,辖区并不细划,和平时期则驻地变迁较繁,多驻地理位置重要或是难治之地,管理区域有一定明确性。其次,明清海防同知管理事务呈现“专—泛—少”的演变现象,职责重点则是由“军事向民政”转变。具体来讲,明嘉靖至清初期,海疆长期处于动乱局面,因此在本时段内,海防政策的核心在于“重防其出”,海防同知的主体职责便偏重于军事领域,主要是协同驻军抵御外敌入侵,管理事务范围也相对较小。但在清中期,海防压力大大减缓,海防同知的职责泛化,管理重点已经不再是军事层面,更偏重于民事方面。到清代晚期,即鸦片战争之后,原先的海防体系在面对西方坚船利炮时,不堪一击,海防同知的传统海防职能严重弱化,或是逐渐改为抚民同知,或是将职责重心放在了中外交涉等方面,职责范围由泛化向集约过度。最后,海防文官发挥了举足轻重的防海作用。因为设置专门的海防文职官员,战乱时期,在后勤与配合作战等非直接性军事行动等方面,既可以协调军、政、民三方关系,弥补军队的不足,又可以节约不必要的军费开支,达到双赢的目的,在和平时期,则可以从民事方面来执行防海政策,抑制海患。然而,从另一方面来讲,海防事务还是要靠基层政府来执行,明清虽设有“海防厅”等专门负责海防事务的地方机构,但受海防思想、政策、制度的影响,造成了海防同知职责的不确定性,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职能。于是在军政协同的海防体系下,海防同知并不能够完全专注于海防事务,对军队的监督也不到位。所以对于清中期及以后所发生的海防废弛现象,除了受客观的海防环境影响外,不能说与海防文官的监督配合没有任何关系,而这也为我们今天海关、海警等相关机构的建设,提供了一定的历史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