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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是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而专利审查程序并不是诉讼程序,本不应存在举证责任的问题。但在整个专利审查过程之中始终贯穿着举证责任的分配、转移等问题。一份专利申请需要经过专利审查后才能授权,专利审查一般被认为是一项行政工作,但其却具有着浓厚的准司法性质。而我国专利界目前对于举证责任问题的研究一般仅局限于专利无效和诉讼中,很少有涉及到专利审查这一程序。由于专利审查的特殊性,因此在目前的专利体系中,长期以来对于专利审查中的举证责任问题并没有十分清楚而又准确的界定和说明。目前在专利审查当中普遍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但是,仅此一项原则显得过于笼统,尚不能完全适应专利审查工作当中出现的许多具体情况。在目前我国专利审查的实践中,在涉及创造性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是否能得到说明书支持的举证责任问题上,尚无明确的规定。从而在实际的审查过程中,各个专利审查员的处理方式不一,这导致在专利审查员和申请人或代理人之间存在着很多的矛盾。因此有必要对其做进一步的研究。本文对举证责任在专利审查中的重要性进行了剖析,并针对专利审查中关于创造性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是否能得到说明书支持的举证责任问题进行了具体研究,指出了目前我国专利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了建议。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专利审查中举证责任的法律意义,其中还涉及举证责任的概念,性质和分配的基础理论;第二章对创造性审查中关于公知常识举证责任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第三章对在宽泛权利要求审查中举证责任问题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第四章指出了目前我国专利审查中关于举证责任制度规定的不足并提出了建议;最终得出结论。本文认为,在目前我国专利法律法规中,对于申请人和专利审查员的举证责任,尤其是涉及创造性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是否能得到说明书支持的举证责任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而目前存在的倾向是申请人普遍希望专利审查员能够承当主要的举证责任。但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如果对于专利审查员的举证责任做出过高的要求,会出现过多过于宽泛的专利得到授权,从而影响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因此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应当在法律法规中对申请人和专利审查员的举证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并且就举证责任分配而言,应适当减轻处于弱势地位的专利审查员的举证责任,并对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做出一定的要求。